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黃某因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2015年10月,檢察機關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黃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利用其經營的某機電設備公司向其他公司銷售假冒的東芝牌電池。經東芝公司鑒定,黃某銷售的電池非東芝公司授權生產或銷售的商品。被告人黃某還通過淘寶網銷售給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的東芝、松下等品牌電池,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黃某的經營場所內,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東芝、松下、三菱等品牌電池共計3萬余個,貨值金額人民幣24萬余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未經“TOSHIBA”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利用其經營的公司向其他公司銷售假冒“TOSHIBA”注冊商標的電池共計90828元。被告人黃某海通過淘寶網和阿里巴巴網銷售明知是假冒“TOSHIBA”等注冊商標的電池,銷售金額1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人民幣22萬余元,數額較大,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黃某在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鑒于其悔罪態度較好,能當庭認罪,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辯護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黃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并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電池及商標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