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誤交損友“幫忙”討債 非法拘禁他人獲刑
作者:吳皆與 錢敏焰 發布時間:2016-03-01 瀏覽次數:770
本是一名風華正茂的在讀學生,只因交友不慎,“幫忙”討要高利貸拘禁、毆打他人而觸犯刑律。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參與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小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當時沒有事情做,就想一起去看看而已”,談起自己的犯罪經過,站在被告席上的小汪后悔地低下了頭,他想不到自己的一次“幫忙”,竟然有這么嚴重的后果。
2015年10月的一天,小汪出門閑逛遇到幾個朋友,說是他們正要去找一個人討債,好奇的他沒有多想就興沖沖的跟去了。幾人找到受害人陳某,但想盡辦法也沒有拿到錢,氣急敗壞之下就把陳某帶到長江邊拳腳相加,小汪看到大家都動手了,覺得自己不打說不過去,也踹了陳某幾腳。
為了逼迫陳某盡快還錢,當晚他們安排陳某住進賓館,并叫小汪與另一名青年一起看住他,之后其他人就離開了。第二天一早,小汪起床才發現陳某已經逃走,但到此時他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仍然和朋友一起來到陳某岳父家尋找陳某繼續要錢,陳某岳父當即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將小汪等人帶回。此時,接到陳某報警的另一派出所派員趕到,終于東窗事發。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的損傷屬人體輕微傷。小汪以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常熟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考慮到小汪在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是一名在讀學生,判決實刑可能會對他的學業及前途造成影響,并且其主觀惡性較小,為了讓他迷途知返,應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罰。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小汪為索要高利貸,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結合相關的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小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本案被告人小汪系在讀學生,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廣大未成年人能吸取小汪的這個教訓,謹慎交友,尤其要增強法制意識、提高道德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