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收煙滬粵賣 構成犯罪領重刑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6-03-01 瀏覽次數:771
2016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非法經營香煙價值達一千七百萬余元的四被告人,以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六個月不等,并同意被判處罰金。
2014年9月南通市煙草專賣局、如皋市煙草專賣局相繼在沈海高速蘇通大橋收費站、白蒲服務區查獲由楊某等人非法經營的利群、中華等香煙共計1129條、1048條,價值人民幣220390元、136240元,上述香煙經江蘇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均為真品香煙。經縝密調查,后將案件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機關后又從廣東的租住地,查獲大量未來得及出售的販賣的香煙。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單某、田某、夏某均系四川省人。
從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間,經事先預謀,以營利為目的,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或分別結伙在山東省淄博市、煙臺市收購利群、雙喜、中華等品牌香煙,后通過物流公司將香煙運至上海市、廣東省普寧市,銷售給上海市普陀區、廣東省普寧市個人出售,香煙款由買家匯至其指定的銀行卡。非法經營先后共計12次。非法經營香煙額計人民幣1776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某、單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夏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國家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分別共同故意實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夏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單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遂以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單某、田某有期徒刑七年,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同時判處罰金。
法官說法:香煙是生活中常見的消費品。但香煙并不是想賣就賣的。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銷售構成此罪,不以香煙的真假為區別。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販賣香煙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且不得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