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索賠寶馬車修復費65萬元以后
作者:劉昌海 程太和 發布時間:2016-02-29 瀏覽次數:813
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車主黃某便自行委托不具有評估資質的萬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車輛修理費用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單對車輛進行修理。此后,黃某依據評估單和修理費用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輛損失65萬余元,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該評估單不能作為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黃某車輛存在過度維修情形,遂在扣減部分費用后,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黃某車輛損失46萬元,同時駁回了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5年5月16日,景某駕駛黃某所有的蘇F89XXX(臨)號寶馬牌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該車在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040130元。事故發生后,因保險公司未及時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黃某便自行委托萬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萬寶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萬寶公司出具的費用評估單顯示,黃某車輛實際維修需要花費652719.68元。此后,黃某將車輛拖至蘇佳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蘇佳公司)進行維修,并花費修理費652719.68元。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引發訴訟。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萬寶公司不具有評估資質,其出具的費用評估單不能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從該評估單及車輛受損情況來看,原告主張的修理費用過高,部分零部件不應當更換或者維修,合計應當扣減190821.95元;此外,涉案車輛修復后,黃某立即以低價轉售黃牛,使得法院無法通過評估查明車輛實際損失,黃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未及時定損,但黃某委托的萬寶公司作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并不具有評估資質,其出具的評估單不能客觀反映車輛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實際損失。車輛修復后,已被黃某轉售他人,致使法院無法對車輛損失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而從原告車輛損失具體情況及所更換的零部件來看,涉案車輛確實存在過度維修的情形,故對于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不負有賠償義務。因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更換零部件的殘值為1897.73元,扣減該殘值后,保險公司尚應賠償黃某車輛損失46萬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判決義務。(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車主應選擇專業公估機構定損
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定損的義務。在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的情形下,車主有權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公估機構定損,并以此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但黃某委托的萬寶公司不是專業的公估單位,故其出具的評估單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因此,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合理異議,法院應予以審核,并從中提出車輛過度維修所發生的費用。
為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車主,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向保險人報險,如果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一般為30日),則車主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評估,防止引來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