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法院五項措施積極推進立案調解工作
作者:邵延巧 韓建偉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1085
本網鹽城訊:阜寧法院根據省、市法院的部署,創新訴訟調解機制,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試點工作,自8月下旬開展立案調解工作以來,已立案調解案件105 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健全調解組織。
二是加強業務培訓。該院多次組織立案調解中心的同志認真學習最高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和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有關通知精神,強化干警對加強立案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明確工作要求。對從事立案調解的同志,就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開展專題輔導,邀請本院的調解能手介紹調解經驗,提高立案調解水平。
三是明確調解范圍。該院出臺了《關于開展立案調解工作的意見(試行)》,明確立案調解范圍,將立案調解的范圍嚴格限定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且雙方均同意調解的民事和刑事自訴案件,凡案情復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或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一律不作立案調解。
四是規范調解程序。該院明確規定所有案件必須經立案后方可啟動調解程序,嚴禁先調后立,不結不立。同時明確規定立案調解期限,簡易程序的案件調解期限不超過立案后5日,普通程序的案件調解期限不超過15日。凡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而需延期調解的,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凡一次調解不成的,即移送審判庭審理。并嚴格辦案程序,案件調解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五是注重調解效果。該院嚴格堅持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以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為目標,堅持當日立案,當日分案,當日送達,不斷加快辦案節奏,提高辦案效率。立案調解結案105 件,平均結案時間僅為3.8天,辦案周期縮短了五分之四。同時創新調解方式,開展上門調解、就地調解、假日調解等多種形式的調解活動,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提高了調解的效果,受到了當事人的歡迎,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