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方便訴訟當事人退費又出新舉措
作者:瞿建華 發(fā)布時間:2007-11-23 瀏覽次數:1019
本網南通訊:日前,從南通中院獲悉,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法院訴訟費管理,暢通訴訟退費渠道,保障當事人依法正確、及時、方便地行使訴訟權利,該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院訴訟退費的實施意見》,從三個方面規(guī)范訴訟退費,在規(guī)范管理的前提下盡量簡化退費手續(xù),方便當事人。
一、《實施意見》規(guī)定,法院各合議庭案件承辦人員必須在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后10天內辦理案件的退費手續(xù),包括開具《人民法院訴訟費退費專用票據》和《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退費審批表》,按照規(guī)定履行有關審批手續(xù),及時將退費票據交財務科登記,并履行票據交接手續(xù)。
二、為了減少案件申請人退費的往返次數,該院決定從
三、該《實施意見》明確了在這項工作中案件承辦人和法院財務人員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案件承辦人員要密切與財務人員的溝通和聯(lián)系,及時跟蹤案件的退費情況,將退費票據“附卷聯(lián)”及時粘貼在案件卷宗內備查;協(xié)助財務人員做好對退費申請人的身份確認工作,對申請退費的,承辦人員要詢問申請人的單位賬號和開戶行,告知申請人退費時必須攜帶的資料,包括退費委托書、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法人有效證明材料,非自然人退費的要攜帶單位公章或將退費票據“財務聯(lián)”和“附卷聯(lián)”郵寄申請單位蓋公章,并及時做好退費票據的回收工作;二是要求財務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認真做好訴訟退費工作,隨時保證退費備用金賬戶一定量的退費金額,認真審核退費票據的合規(guī)性和退費手續(xù)完備性。
這是該院認真扎實地學習十七大文件精神,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法院的又一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