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搶女兒為哪般?
作者:方樹清 發布時間:2011-11-23 瀏覽次數:490
為了爭奪女兒的撫養權,一對離婚4年的夫妻三番兩次對簿公堂,孩子的學業也被迫中斷。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趙某從前夫李某手里重新取得了女兒的撫養權,案件最終塵埃落定。
2011年8月,趙某訴至東臺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而這,已是雙方為爭奪女兒的撫養權第三次對簿公堂。
2007年2月,趙某與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當時,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產生了糾紛。由于女兒曉梅年幼,且一直跟隨母親在湖南生活,從方便照顧女兒的角度出發,法院判決曉梅隨母親趙某生活。
然而好景不長,同年9月,曉梅到了上學的年紀,但由于種種原因,遲遲未能報名入學。李某遂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要求曉梅跟隨自己生活。經綜合各方意見,法院依法判決曉梅跟隨李某生活。同時,李某一次性付給趙某補償款30000元。
本以為事情到此算是圓滿解決,沒想到趙某再次訴至法院。趙某稱,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對女兒無法盡到責任和義務,無法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她要求重新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法庭上,雙方唇槍舌戰,互不相讓,早沒了往日的夫妻情分。
趙某稱,2007年9月之所以變更撫養關系,是因為女兒曉梅沒有戶口,在湖南上不到學。至于李某所說的補償款,則是女兒在湖南的生活費及來回的車旅費。去年9月女兒開學,李某及其家人不給學費,后來是我跟別人借錢給小孩上學。女兒說不想呆在這里,要跟我回湖南去。
李某則反駁趙某已喪失做母親的資格。李某辯稱,2007年9月份自己起訴變更撫養關系,是因為小孩已經到了讀書的年齡,但趙某以自己無力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為由不讓小孩上學。在補償趙某30000元的前提下,趙某才同意讓我帶走小孩,現如今卻又來打小孩的主意。自己并非不照顧女兒,外出打工也是為了能使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自己將女兒一直托付給爺爺奶奶悉心照料,可以說對女兒是盡到了撫養義務的。
李某稱,原告于去年12月份私自將女兒從學校帶走,并將自己家中的財物卷走一空,是對自己和女兒的傷害,因此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雙方各抒己見,致調解未果。承辦法官休庭后,走訪了曉梅所在學校、社區,并征求曉梅的意見。經過多方的綜合考慮后,法院最終判決曉梅由母親趙某撫養。(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