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賺高價 房主補償購房者65000元
作者:楊峰 發布時間:2011-11-23 瀏覽次數:477
王某為給兒子購買一套婚房,便在南通各大中介公司尋覓合適的房源。2010年1月,他在南通一中介的介紹下與李某夫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王某以58萬元的價格向李某夫妻購買永興佳苑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王某給付1萬元的定金,辦理過戶手續時給付一半房款,交房時給付剩余的房款,雙方各自承擔相關稅費。因開發商的相關手續尚不齊全,李某當時還沒有辦到產權證,他向王某承諾一兩個月內肯定能辦到,待領到產權證,他便立刻通知王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010年5月,李某通知王某雙方可以過戶了,王某遂通過中介將21萬元房款付給了李某,而之后卻發現李某還沒領到產權證,李某向王某打招呼稱會盡快辦理過戶,王某也沒和他計較,只想早日拿到房子進行裝修。之后的一年多時間內,王某多次聯系李某,李某一直稱其產權證尚未辦好須耐心等待。2011年5月初,李某致電中介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但因目前房價上漲了,必須由王某承擔他過戶所需繳納的4萬余元的稅費,立即遭到王某的反對。
今年7月,王某向港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在準備對該房屋予以保全查封時,王某發現這套房屋在5月底已過戶登記在第三人劉某夫妻名下。王某遂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已給付的22萬元房款、支付利息,并賠償其目前購買同樣地段房屋的差價15萬元。
在法庭上李某堅決不承認他違反合同,并說他已多次通知原告王某前去辦理過戶手續,因王某一直說沒有時間,他才以6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第三方,并提供了電話記錄單。法官根據中介工作人員的證明,和他自己陳述的要求對方承擔他應付的稅費,后又高價賣掉房屋來看,明顯是他違約了,依法他應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返還已付房款21萬元并按銀行利率給付對方利息,同時還要按照同地段目前的房價標準賠償原告的損失。李某聽后非常激動,稱他做小本生意的,當初向開發商買房的錢都是借的,只想倒房賺點差價,之后賣房的錢也都還債用掉了,而且兩次過戶繳稅就花了八萬多元,根本沒賺到錢。法官隨后通過電話與已回老家的李某妻子溝通,經過多次耐心細致的工作,李某最終同意8月20日前返還王某購房款230000元,并一次性貼補王某損失65000元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