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企圖“金蟬脫殼”,無可被執行財產案件即將程序終結。一紙工商登記材料讓法官感覺事有蹊蹺,在進一步查詢下,果不其然發現公司存在惡意注銷的情形。

2018年1月2日,無錫梁溪法院判決一起經濟補償金糾紛,由無錫某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腦公司)支付陳某經濟補償金14400元,加班工資19712元。判決后,電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后,案件于2018年7月21日生效。

因電腦公司遲遲不履行支付義務,陳某遂于2018年9月19日向梁溪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案件在辦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已經注銷,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司被注銷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案件一時陷入困境。

心細的戴法官發現電腦公司注銷的時間是2018年4月13日,此時電腦公司的訴訟明明還在二審中。戴法官憑經驗感覺公司注銷一事有“貓膩”,便去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相關檔案。

查詢表上明確載明了被執行人的注銷類別是“企業直接申請注銷”,債務、債權處理情況一欄注明“公司人員已經安置完畢,已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無欠稅款,公司所有債務已經清算完畢。”

而本案申請人向被執行人請求的就是“因勞動關系解除而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這兩項屬于“法定補償金”及“職工工資”。也就是說,本案注銷公司的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清算報告的惡意注銷公司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戴法官立刻通知申請執行人這一發現并告知法律依據,在準備將黃某(電腦公司的股東)等追加為本案被執行人時,黃某找上法院,主動請求調解。

最后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黃某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3萬元人民幣,本案得以執結。

法官說法:

實踐中,借助違規注銷企業、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等方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法官提醒,對有限公司的股東而言,注銷公司并非一切萬事大吉,要全面認識公司注銷后的法律后果,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義務,將可能導致直接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