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探索審委會運行新機制
作者:胡明 發布時間:2007-11-20 瀏覽次數:6211
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濱海法院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大膽改革,按照“規范程序、嚴格考核”的要求,積極探索審委會運行新機制。先后對30多起疑難、復雜及重大的上訴案件進行了議案,無一件被中院發改,有效地提高了審委會議案的質量和效率。
一、抓問題,找準突破口
當前審判委員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議事程序不科學。事前審委會的委員不了解情況,僅僅憑案件的承辦人在會上宣讀一下案情,就要發表意見,來不及深入的思考與分析。二是議案工作效率低。開會往往一做就是半天或一天,討論案件東扯西拉,把握不住要點。三是議案質量沒有保證。通過近兩年發改案件的調查,通過審委會研究確定的案件而被發改的占有相當的比例。因為事前委員們對案情不熟悉,又沒有責任承擔,有時會亂發表意見一通。針對上述情況,院黨組專門召開黨組會,對審判委員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了深入的分析和討論,進一步剖析當前審判委員會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根源,統一了黨組一班人的思想,審判委員會的議案必須改革,存在的問題就是改革的重點。
二、抓制度,規范議事程序
針對上述情況,該院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規范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序。一是建章立制,明確職能定位。制定了《濱海法院審委會議事規則》,嚴格議事程序和紀律。進一步明確了審判委員會的職能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重大復雜、疑難且為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項。并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具體界定,突出審委會的工作重點,遏止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增長。審委會成員集中力量,真正發揮指導本院審判工作、促進法官審判業務提高的作用。二是實行事先嚴格審查制度。對于要上審委會討論的案件首先由案件的承辦人填寫議案審批表,先由庭室負責人把關,再進一步由審管辦負責嚴格審核是否在議案的范圍,最后由院主要領導確定是否要上審委會。嚴格限制審委會的議案范圍,有效防止少數案件承辦人想通過審委會來規避承擔錯案責任的目的。三是實行專人負責制度。明確審管辦一名同志專門負責審委會的相關會務工作,收集好相關的資料。為了便于委員們在會前熟悉情況,查閱資料,在會中發言有的放矢,該院規定對必須要上審委會的案件,由審管辦專門負責的同志在審委會議案日前三天將需討論案件的審理報告等相關資料發送給各委員,各委員有充分的時間去認真閱讀案件審理報告和查閱相關資料,在審委會討論案件時加快了案件的討論節奏,不需要在會上聽承辦法官宣讀的冗長的報告,因有會前的準備,各委員根據會前準備發表自己的意見,大大縮短討論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抓考核,強化責任意識
一是界定議案責任。 對每個審委會委員意見的采納率、否決率、二審維持率、二審發改率、社會效果等多項指標進行積分考核,每季度在全院公開公布,此舉既增加了委員們的壓力,同時也增強了委員們的責任心,使委員們在發表意見時更加認真,更加謹慎,提高了案件分析意見的準確性,使案件最后的決斷更趨理性,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變無人承擔責任,到人人承擔責任,提高了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效果。二是明確處罰措施。嚴格執行年度崗位目標管理制的規定,該罰則罰,毫不遷就。按規定,如果合議庭擬定事實無誤而審判委員會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錯誤,審判委員會對適用法律錯誤負責;如果審判委員會適用法律錯誤是由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所引起,則由合議庭負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經審判委員會研究確定的案件被發回重審的,每件分別扣發持錯誤意見的審委會成員工2 O 0元責任獎,被改判的每件分別扣發持錯誤意見的審委會成員10 0元兌現獎。三是切實落實民主集中制。討論任何一個案件,主持會議的院長或副院長都是最后一個發表對案件的個人意見,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一言堂,并實行表決制,要求每一位委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并闡明理由,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多數人的意見即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意見。
通過上述改革,委會們精神集中了,責任感增強了,議案工作的民主氣氛日益濃厚;定案效率和議案質量穩步提高;審判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有力地促進了審判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