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是女人的天性,追求美麗本無可厚非,但是,為了光彩照人,選擇毫無資質的機構進行隆鼻手術,卻讓李梅付出了慘痛的代價。1122,鼓樓法院審結一起因注射隆鼻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楊安賠償許梅醫療費5000余元。

 

李梅今年將近40歲了,是某公司的部門經理,她聰明能干很受上司器重,但她對自己的容貌卻始終不滿意,覺得自己的鼻子長得不夠筆挺,為此,她一照鏡子就苦惱萬分。盡管周圍的親友同事經常勸說,可李梅卻非常執著,整日念叨著要去整容。

 

今年8月,李梅來到小區附近的一家美容店做皮膚護理。期間,美容店的老板楊安向她推銷起了自己店內的美容項目,聽楊安提及可以為顧客進行注射隆鼻手術,保證療效,又看到其他顧客隆鼻前后的照片對比,李梅不禁動了心。在交納了1200元的注射費用后,楊安為李梅做了隆鼻手術,然而,等待李梅的不是期盼已久的美麗容貌,而是不盡的痛苦與傷害。術后,李梅感到鼻子持續紅腫,且疼痛難忍,隨即前往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為:“鼻背部皮膚紅腫、有腫痛,需手術治療”。無奈之下,李梅在門診檢查后再次接受了手術治療——“取注射隆鼻凝膠”,支出醫療費5765元。

 

李梅氣憤之余多次找到楊安要求其賠償自己相應的損失,均遭拒絕。1028日,李梅一紙訴狀將楊安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李梅提供的門診病歷、影像學檢查會診單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系注射隆鼻后出現鼻部不適的事實,而被告楊安為原告注射隆鼻手術,系醫療行為,被告應當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及自身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庭審中,被告楊安經傳喚拒不到庭,亦未舉證或提交答辯意見,且其為李梅實施注射隆鼻手術時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其所經營的美容店亦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存在明顯過錯,故應認定侵權成立。綜上,法院判決楊安賠償李梅手術治療支出的醫療費576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