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金湖法院針對基層法院所受理的人身、財產賠償案件標的一般較小的特點,在審理這兩類賠償案件中認真貫徹民事訴訟經濟的原則,努力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法院在審理人身、財物損害賠償案件中,遇到當事人如對用藥是否合理,誤工、營養、護理時間和損壞的財物價值認識不一時,一般要委托法醫鑒定和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然通過司法鑒定的結論一般具備客觀公正性,其鑒定結論常被法官所采信,但鑒定機構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費用有的甚至超過訴訟標的。金湖法院針對這兩類訴訟案件,先是作重對案件進行調解,使當事人通過調解了卻糾紛。如果案件調解不成,動員雙方當事人對損失的數額達成意見,該意見作為法官裁判的依據。即使雙方當事人對損失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金湖法院也不一味的委托鑒定或評估,而是要求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運用法官日常生活積累的經驗對損失作出一個合理的評判,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受害人用藥是否合理,可以向當地醫生進行咨詢,是否需要休息、營養、護理及其時間可以參考以往已審結的類似案件的結論,結合向醫生咨詢的意見綜合進行認定。金湖法院今年1-10月份通過法官主觀能動性和根據經驗法則對37件標的較小賠償案件的損失作出認定,以此為依據作出裁判,其中只有3件當事人提出上訴,但均被二審維持原判。這37件案件如果委托鑒定或評估,每件費用按1000元計算,金湖法院就為當事人節約了3.7萬元的訴訟成本。

金湖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充分貫徹民事訴訟經濟原則的做法,與《訴訟費收費辦法》施行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的現實相得益彰,從而真正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