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保安共謀偷運一車稻谷獲刑
作者:孫海雷 耿貴賢 發布時間:2011-11-22 瀏覽次數:490
駕駛員保安共謀偷運一車稻谷4人平分。11月2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犯職務侵占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繆某、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丁某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決定撤銷緩刑部分;被告人丁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被告人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被告人王某、丁某系射陽縣某裝卸有限公司安排在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負責短倒運輸的駕駛員。2011年6月8日晚10時許,被告人王某經與丁某以及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保安鄧某、繆某共謀,由當晚負責短倒運輸的被告人王某、丁某將稻谷偷運出公司,到時由負責在門衛處值班的被告人鄧某、繆某放行,稻谷賣掉后所得贓款4人平分。當日夜11時許,被告人繆某將射陽港聯防巡邏隊的巡邏隊員引開,被告人王某將8.32噸價值計人民幣24128元的淮稻5號稻谷從公司一號倉庫裝運上車,運到公司大門西側磅房過磅后,由被告人丁某將該車開出公司大門,被告人鄧某在門衛處放行。被告人丁某聯系被告人唐(射陽縣興橋鎮日新村農民)后,于當日夜在海通工業園西邊一條路上將該稻谷銷贓給被告人唐某,非法得款人民幣9100元。后被告人鄧某、繆某、王某各分得人民幣2500元,余款被被告人丁某所得。
被告人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所賣稻谷系贓物仍予以收購,并于同年6月9日將該稻谷以人民幣20750元銷售給某面粉廠。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唐某分別于2011年6月14日、1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鄧某、繆某、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鄧某退出贓款7548元,被告人繆某、王某分別退出贓款7500元,被告人丁某退出贓款1600元,退出贓款均已發還給益海公司。被告人唐某退出非法所得1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繆某、王某、丁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處罰。
被告人鄧某、繆某、王某、丁某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又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且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