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幾年來,建湖法院積極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行政協調和解機制,連續三年行政訴訟案件和解撤訴率均保持在50%以上。今年審結的25件行政訴訟案件,和解撤訴達18件,和解撤訴率為72%。目前,該院行政審判工作已呈現無新增涉訴上訪案件、無矛盾激化案件、無申訴案件、上訴案件少的“三無一少”良好態勢。其主要做法是:

一、采取五項措施,增強行政法官的協調和解能力

1、充實優化行政審判隊伍。該院根據新形勢下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將政治素質好、大局意識強、有較好溝通協調能力、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同志調整充實到行政審判庭,建立一支能夠妥善處理行政爭議的審判隊伍。

2、強化行政法官和諧司法意識。該院針對行政案件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矛盾易激化這一特點,經常性地對行政法官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積極開展專項教育整改活動,強化他們的大局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司法為民意識。

3、加強行政法官的業務學習。該院針對當前行政訴訟案件中新類型案件多、涉及行政法律法規廣這一特點,把加強行政法官的業務學習擺在重要位置,在做好崗位練兵的同時,選送他們到上級法院進行業務培訓,鼓勵他們參加學歷教育。目前,該院行政庭5名干警中有2名干警參加了在職法律碩士學習。

4、磨練行政法官的協調技能。該院行政庭定期召開典型案例分析會,研究行政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借鑒外地法院行政案件協調工作的成功經驗,嘗試行政案件協調的新思路、新方式,在不斷總結探索的基礎上磨練行政法官的協調技能。

5、改革考核行政法官的評判標準。該院把積極協調處理官民糾紛、促進官民和諧,作為考核行政審判工作質量優劣的重要標準。對處理行政案件協調工作不力、案件處理不當,從而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承辦人員,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時實行一票否決。

二、建立五項機制,拓寬行政案件協調和解領域

1、建立重大案件聯動協調機制。對一些矛盾尖銳、政策性強、有上訪苗頭的行政訴訟案件,院領導親自參與,及時向縣委、縣人大匯報,爭取縣委、縣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同時主動與所涉行政機關進行會商,共同做好行政相對人的思想穩定工作,盡量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近幾年來,該院受理的46件因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訴訟,通過運用聯動協調機制,均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2、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協調機制。為增強行政審判的社會效果,擴大行政審判的社會影響,對一些在全縣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該院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在接受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人士監督的同時,邀請他們參與案件協調。如該院在審理某塑料廠不服環保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一案時,全縣30多家同類企業予以高度關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旁聽此案庭審、了解案情后,主動幫助法院與原告溝通,該案最終得到圓滿解決。

3、建立人民陪審員介入協調機制。該院根據行政案件的案情需要,選用不同專業類型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參與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協調。通過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職業優勢,鈍化官民矛盾。如李某不服勞動部門不予工傷認定一案,起訴前多次到省、市有關部門上訪。在審理此案時,該院邀請一名精通勞動法律法規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該陪審員在庭后耐心向李某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告知并協助其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后李某主動撤訴。

4、建立非訴行政案件聽證協調機制。該院不斷建立和完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前的聽證審查制度,明確審查標準、審查程序,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注重運用行政聽證這一平臺,辯法析理,說服教育,平衡各方利益。近幾年來,該院受理的200多件非訴行政案件,近一半通過聽證協調,得到了妥善處理。

5、建立案后督促履行機制。該院對協調撤訴的行政案件,為防止案結事未了,繼續關注和督促行政機關對協調協議的履行和承諾的兌現,跟蹤監督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的落實,督促行政機關糾正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瑕疵,促進其依法行政,確保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得到真正實現。該院建立案后督促履行制度后,所審結的撤訴案件無一件提起申訴。

三、堅持五項原則,提高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規范化水平

1、堅持協調貫穿案件審理始終原則。將行政協調工作貫穿在庭前證據交換、庭審中、庭審后乃至宣判前。庭前證據交換時,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緩和其過急的心理;庭審時,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為前提;宣判后,做好釋法答疑工作,力爭做到“勝敗皆明”。

2、堅持靈活協調原則。結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吃透案情的基礎上找準切入點,因案制宜,靈活制定協調方案,努力使矛盾糾紛及時平息。

3、堅持依法協調、有限協調原則。堅持以合法性審查為前提,依法規范協調,堅持做到不對“嚴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訴訟協調,不以犧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換取協調和解。

4、堅持自愿協調原則。堅持以雙方合意為基礎,充分尊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意愿,確保協調協議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禁止為片面追求行政訴訟和解撤訴率,強迫當事人接受協調方案。

5、堅持調判結合原則。正確處理協調與裁判的關系,對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同意撤訴的,及時恢復審理,作出裁判。反對以和稀泥式協調,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不以拖壓調、久調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