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錫山法院蕩口法庭深化執行參與分配制度取得實效
作者:蔡曉蕓 發布時間:2007-11-07 瀏覽次數:1114
本網無錫訊:近年來,錫山法院蕩口法庭在如何用好執行參與分配制度方面進行了諸多有益嘗試。在“限制債務主體、強調受償均等、堅持公正公開”等做法的基礎上,化解“僧多粥少”矛盾,推動棘手案件執結。05年以來,蕩口法庭已成功執結此類案件12件,涉案標的額600余萬元,涉及債權人數150余人,取得了良好得社會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是執行措施窮盡,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為先。除保留必須生活品外,必須將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納入執行范圍。對被行人的銀行存款、動產和不動產、納稅等財產狀況,須一一至相關管理部門查明核實,并附有書面材料予以證明,以此來保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真實性,確保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二是執行程序透明,以強化債權人合理監督為重。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該庭強調:涉及評估、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要遵循“三必須”原則,即必須征求債權人、債務人的意見,必須做到陽光操作,必須強化流程透明,確保執行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對執行到位的執行款項、擬進行的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必須向當事人作出明確說明;清償分配比例的形成,必須有準確的數字比例,并由當事人簽字予以認可,做到公平受償。
三是強調互動協作,以增進法官、當事人雙向理解為核。該庭在執行分配過程中,特別強調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與協作關系,提出了使“訴訟和執行成為法官與當事人共同融洽的過程”的要求。由此,法庭應基于案件的社會效果、法律的社會效益來考量執行分配,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釋明參與分配的法律后果,盡量讓債務人動員所有的債權人行使債權權利,使所有的債權人享受公平受償的機會。同時,法庭在案件執行中,每采取一項措施,便將所有當事人通知到庭,并一一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協商最佳的執行方案,如為了節省拍賣傭金而采取了變賣措施等。這種互動與溝通,使當事人更容易體驗到法律的尊重與公平,更容易化解矛盾糾紛,從而真正發揮法官的居中調和、法律的定紛止爭功能。
四是注重人文執行,以做好當事人心理疏導為輔。針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較多、每一債權人想法各有不同的情況,蕩口法庭從聚合當事人意愿出發,充分運用心理學等知識,抓住主要矛盾,積極做好債權人的心理疏導工作,使其在充分知曉執行風險后,對利益進行平衡取舍。同時充分運用從眾心理,找準工作突破口,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前,找個別債權數額較大、素質較高的債權人做工作,并充分發揮其優勢地位,在分配方案公布時首先發言,引導其它債權人的分配導向,使余留債務放棄得“自覺自愿”,解決得“圓圓滿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