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指示售貨無證據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作者:吳向東 發布時間:2011-11-22 瀏覽次數:458
在現實的購銷業務活動中,經常會出現賣家憑實際買家的電話指示,向買家的雇員交付貨物,并由該雇員簽字確認收到了貨物。但賣家在催收貨款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實際買家不認賬的情形,并最終導致對簿公堂。近日,高郵法院就依法審理了符合這種情形的一起案件,由于賣家手頭上的證據缺乏,最終法院判決由簽字收貨的雇員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高郵某機電公司訴稱,2010年下半年,被告朱某因開辦某羅氏沼蝦育苗場,與原告口頭約定:由被告朱某電話通知,原告憑來人所持的購貨清單向其供貨,并由來人在供貨清單上簽字,貨款待電器全部安裝結束后一次性結清。后被告朱某多次通知原告讓其所聘電工顧某到原告處賒購電器件并在原告的銷售清單上簽字,貨款共計19000余元。嗣后,原告向朱某催要貨款時,朱某與顧某互相推諉,都認為這筆貨款不應由其支付。以至于原告將朱某和顧某一起訴至法院。
高郵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朱某稱;其與原告之間的貨款早已結清,而且自己沒有授權顧某向原告購買電器,原告與顧某之間的業務與自己無關。法院認為,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朱某應對由被告顧某簽字的業務貨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所以對原告的這一請求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高郵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顧某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