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鋸樹不慎致殘 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作者:周晶晶 發布時間:2011-11-22 瀏覽次數:491
朱某在一次幫人鋸樹的過程中從5米高的樹上跌落下來,造成多處骨折,花去醫療費數十萬元,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但找他鋸樹的昔日好友王某卻只愿意賠付二萬元。朱某只得以一紙訴狀把王某告上了公堂。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的分歧較大。朱某認為自己是受王某雇傭去鋸樹,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要求王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三十六萬元。王某則認為朱某是承攬鋸樹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應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故王某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安排、指揮朱某鋸樹,并在現場予以協助,朱某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由其雇主王某承擔。雖然朱某自帶了部分鋸樹工具,但這是現代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的結果,不能因此而改變原、被告之間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但朱某時常從事鋸樹工作,應當具有豐富的經驗,朱某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不慎跌落,而王某經濟能力有限,故適當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