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糾紛引發離婚案
作者:顧秋紅 夏勇 發布時間:2011-11-22 瀏覽次數:643
近日,建湖法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判決一起因親子糾紛引發的離婚案。
原告張洋(30歲)與被告楊婷婷(29歲)于2007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剛開始兩人屬異地戀愛,原告張洋在上海打工,被告楊婷婷在廣州打工,2008年6月份兩人先后回到建湖老家,在建湖工作并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3月21日生一男孩張小燁,2009年4月27日補辦結婚登記。
婚后,張洋常懷疑孩子不是自己親生,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原告張洋曾于2009年10月向建湖縣法院起訴離婚未獲支持,后兩人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9月,張洋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訴稱其與妻子楊婷婷第一次住一起發生關系后十幾天,楊婷婷就說自己好像懷孕了,要求去醫院檢查,檢查結果的確是懷孕了,所以經其推算,兒子張小燁并非自己親生,要求離婚后不負擔孩子的撫養費。被告楊婷婷堅持孩子就是張洋親生的,但是拒絕讓兒子小燁與原告張洋做親子鑒定。審理中承辦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調解和好工作未果,做被告楊婷婷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同意做親子鑒定未果。雙方對在一起開始生活的時間沒有異議,但張洋未能提供楊婷婷到醫院查出懷孕的具體時間,法院依職權到當初楊婷婷就診的醫院也沒有調查到相關診療單據。根據婚姻法解釋三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因張洋和楊婷婷在婚前就有同居行為,且張洋和楊婷婷是生育子女后進行的婚姻登記,張洋沒有必要的證據證明其與張小燁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所以法院認為張洋和張小燁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最終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依法判決張洋與楊婷婷離婚,男孩張小燁隨楊婷婷生活,張洋依法給付撫養費。(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