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決,作為發包人的業主由于對承包人資質審查不嚴格,將自建樓房貼外墻瓷磚工作發包給沒有響應工程資質的本地包工頭,導致小工不慎墜樓身亡,業主和無資質包工頭應當對受害人家屬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海門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查明:被告姜某組織了一個為本地農戶承建住房的無建筑資質工程隊,受害人周某在工程隊中承擔泥瓦匠的工作。被告素某在建自家住宅房時,將外墻貼磚工程發包給被告姜某的工程隊。當日,因中午在被告素某家吃飯時喝了酒,周某在被告素某家的二樓陽臺外側貼瓷磚時不慎從八腳梯上摔下,當場昏迷,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但無效身亡。事后周某的親屬同兩被告就周某死亡的賠償事宜交涉不成,即起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受害人周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4萬余元。

 

海門法院認為:被告姜某作為雇主對受害人周某在工作過程中飲酒的行為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周某自己飲酒后登高工作,是對自身安全的疏于關注,故應承擔30%的事故責任。被告素某作為發包人在發包前不嚴格審查承包人施工資格,將房屋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姜某,應對被告姜某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人在選任施工人時應當充分注意施工人是否有施工資質,設備是否規范、保護措施是否全面,否則就會不幸的成為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替代賠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