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審理再審案件中,針對再審案件審理難度大、當事人對立情緒重的特點,采取審前“三溝通”的方式,積極開展調解,取得明顯成效。今年110月,審結再審案件11件再審案件,調解結案5件,調解率達45.4.7%。

該院在審理再審案件時,推行 “三溝通”制度,一是再審合議庭與原審合議庭成員(獨任審判員)溝通,即通過與原審法官的審前溝通與交流,充分了解原審所作裁判的理由和案件背景;二是再審合議庭與當事人溝通,即聽取當事人對再審程序的意見,了解當事人的調解意愿、留意當事人讓步可能與尺度;三是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溝通,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對于案件的有進一步的認識,從中發現共同點,法官同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官配合做好雙方工作。

通過再審案件審前“三溝通”,法官從中通留意當事人再審訴訟的真正目的,找準調解突破口, 然后把握住申訴復查時、送達再審裁定時、庭前、開庭時以及庭審后時機,促成當事人調解結案,提高了再審案件的調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