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買車后,即到保險公司投了保。本以為如此便可萬無一失,不料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卻以有特別約定為由拒賠。多次索賠無門,車主怒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東臺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陳某車輛損失13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新車投保出險難索賠

 

20093月,陳某欲購買一輛工程搶險車。因費用較高,陳某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錢。再三思慮之后,陳某向某銀行進行按揭貸款,購買了車輛。

 

按揭貸款不是小數目,萬一出點事可就麻煩了。為求放心,陳某隨后即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明確第一受益人為按揭貸款的某銀行。

 

果真是天有不測風云。幾個月之后,新車就出事了。這年8月,該車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傾覆,致車輛受損。經定損,確定損失額為13萬余元。

 

車輛出險后,陳某暗自慶幸。幸虧當時給車輛投了保險,否則損失就大了。

 

可是,當他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才發現,事情遠沒自己想的那么簡單。前后找了保險公司若干次,總是遭到拒絕。

 

陳某郁悶至極,怒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給付保險金。

 

唇槍舌劍各說各的理

 

法庭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陳某投保之初,公司就與其有過特別約定,原告陳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的范圍;同時還辯稱,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并不是原告陳某。

 

陳某解釋,事故發生后,第一受益人某銀行發函給保險公司,明確將該事故的理賠權利轉讓給原告。

 

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發生爭議。該投保單特別約定一欄中除有銀行的字樣外,還有內容為“1.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傾覆導致自身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吊繩或吊臂損壞導致貨物脫落造成本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紅色印章。

 

原告陳某提出質疑,表示其在填寫保險投保單時沒有發現該印章。

 

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在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已經在空白處加蓋了該紅色印章,原告陳某在填寫時應當知情。

 

對于紅色印章究竟是何時蓋上的,雙方各執一詞,誰也無法說服對方。

 

仔細甄別法院判賠償

 

法院在辨別該投保單后,發現字樣與紅色印章有重疊部分,依法對雙方進行釋明,通過鑒定可以辨別出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從而可以看出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給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有無紅色印章,并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要求其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如不能舉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并拒絕申請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接受,并出具了保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規定,系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對于雙方所爭議的投保單上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據規定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某保險公司,但被告未提供證據,亦未向法院申請鑒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應依規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在向原告陳某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在特別約定一欄中未加蓋紅色印章,故不予采信被告所辯稱的免責理由。且事發后,銀行已明確將該事故的理賠權利轉讓給原告陳某,被告認為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銀行而非原告陳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損失費13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