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針對近年來群體性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勢,濱海法院蔡橋法庭在工作中,以高標準“四最”要求,妥善處理了大量群體性糾紛案件。自2006年以來,該庭處理了轄區內土地承包、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物業管理等類型的群體性糾紛案件280余件,調解撤訴率在68%以上,執行率達90%以上,無一起矛盾激化,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與穩定。

一、最快速度。處理群體性糾紛,該庭特別要求做到速度最“快”:到達案發現場快,立案、保全、送達快,力爭在短時間內穩定事態,緩和當事人情緒。發生群體性糾紛事件、黨委要求法院協助工作的,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時內到達現場;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材料齊全的,必須在半小時內辦好立案手續;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必須當天完成保全工作。

二、最準角度。該庭通過調研,總結出群體案件的角度包括了案件爭議的焦點、利益的平衡點、法理情理的融合點。通過找準案件爭議的焦點,充分掌握當事人雙方的訴求底線,使當事人對涉案爭議的法律知識全面了解,從而得到溝通,相互諒解;找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有利于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更高的層次上進一步找準法理與情理的融合點,發揮法律與道德規范的雙重作用,就可以使當事人化解積怨,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三、最佳尺度。在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執行中,依法靈活運用各種強制措施,一方面要把案件執行到位,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為采取強制措施而導致矛盾激化,這就需要在工作中找到最佳的尺度。蔡橋法庭針對群體性糾紛案件訴求多元化的特點,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尺度,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政策的要求,積極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

四、最優梯度。在處理群體性糾紛過程中,該庭以一定的梯度,強化“四個優先”的工作模式。一是情況緊急優先。對情況緊急的,迅速采取強制措施;對當事人對立嚴重的,適當緩和處理。二是情緒較緩的工作先做。對部分對抗情緒輕微、損失輕微的當事人先做工作,使這部分案件先行處理,以帶動其他案件的處理。三是弱勢群體優先。對案件涉及弱勢群體、下崗職工的,優先處理。四是調解結案方式優先。對所有群體性糾紛案件要求一律優先做好調解工作,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即使無法調解的案件,也努力做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