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0月19日上午,原告顧某等13人在南通開發區勞動力市場辦理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至此,一起群體性的勞動爭議訴訟案調解結案。
原告顧某等13人原工作于由日本株式會社投資設立的南通羅莉安針織服裝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底,南通羅莉安針織服裝有限公司申請解散清算。之后原告顧某等十三人自2005年1月1日起至被告羅莉安(南通)服飾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至2006年12月31日到期。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今年7月1日起,原告顧某等人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即不到被告處上班。7月11日,被告在南通日報上公告通知原告顧某等人立即到公司上班。但之后原告顧某等人均沒有再去上班,7月15日,原告顧某等人書面通知被告終止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后雙方因經濟補償等問題發生爭議,原告于8月22日向南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合計103萬余元,南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于9月1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駁回了原告顧某等人的仲裁要求,原告顧某等人不服,于9月24日訴來南通開發區法院要求處理,經過審查,該院于9月30日決定立案受理。
此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人數眾多,訴訟標的大,且當事人情緒非常激動,表示如果法院不及時維護他們的利益,將到有關部門進行上訪。考慮該案正值十七大召開期間,且當事人有上訪的苗頭,該院陸沈東院長高度重視,指示立即啟動十七大期間防激化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該案件,將不穩定因素解決在萌芽狀態,要依法妥善處理好此事,營造安定、和諧、文明的司法環境。
為此,分管院長陳炎與承辦法官認真分析雙方對簿公堂的原因,找準雙方矛盾的癥結,制定了“攻城不如攻心、判決不如調解”的審理思路,同時,考慮該案是一起群體性的勞動爭議糾紛,決定迅速啟動“訴調對接”機制,聯系開發區勞動部門共同調解,爭取使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怨恨。
10月8日剛一上班,分管院長陳炎就與承辦法官一起通知原告顧某等人進行了解,初步掌握了當事人心中的想法,同時,利用此次機會,陳院長通過細致入微地做勸解說服工作,使原告顧某等人表示可以先不采取過激行為,愿意接受法院的調解。
10月9日,分管院長陳炎與承辦法官以及區勞動局的仲裁科科長翟敬東一起,找到被告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了交換,陳院長與翟科長一起對法律規定進行了分析,以案說法,使當事人理解該案的法律適用,然后又對該案的處理進行了商談,在法院與勞動局聯手調解下,被告單位負責人表示愿意接受調解,但公司領導層還要進行會商后才能表態。
之后,南通開發區法院趁熱打鐵,從中斡旋,先后找原告方作了4次調解工作,找被告方作了6次調解工作,經過十余次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顧某等人與被告從2007年6月30日終止勞動關系;二、被告為原告顧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至2007年7月份止;三、被告在2007年10月19日前為原告顧某等人辦理完畢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四、被告為原告顧某等人繳納住房公積金至2007年7月份止,原告顧某等人今后發生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轉移或支取情形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或支取手續的,被告予以協助;五、被告一次性自愿補償原告顧某等人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合計57000元,于2007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完畢;六、原告顧某等人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七、原告顧某等人與被告及南通羅莉安針織服裝有限公司之間因勞動關系引起的勞動爭議一次性處理完畢。
在這次處理群體性案件過程中,該院充分利用與勞動部門已經建立的訴調對接網絡,有效地實現調解資源互補,充分發揮“訴調”對接機制的特有功能,有效地處置了一起可能激化的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