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因事故死亡,養女遂委托死者生父處理賠償事宜,生父獲得賠償款,隱瞞了部分,扣減了相關費用,養父與生父達成協議,后養父獲知生父隱瞞賠償款,索要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菲生父母因計劃外生育,遂將剛出生的小菲送養給同村同組的郭某領養。郭某智力殘疾,一直未成家,小菲在養父家實際是郭某的母親代為撫養,小菲的戶籍資料也反映是郭某的養女。小菲在郭某家生活期間,小菲的生父母對其的生活一直有所照料,隨著小菲年齡的增長,其經常在兩家走動,后來則基本固定在李某家生活。2008516,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一直由生父出面處理交通事故事宜。后郭某的母親以郭某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委托李某處理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訟事宜。事故共獲得賠償款合計210180元,該款由李某全額領取。郭某家人向李某要求給付賠償款,雙方商談未成,遂經他人調解,就賠償款10萬,扣除相關費54000元,雙言達成李某給付郭某及其母親23000元的調解意見.后李某將一張23000元的存單交給郭某的母親,由其接收了該存單。后郭某方認為在調解時李某僅稱賠償款一共10萬元,隱瞞了11萬多元的賠償款,且郭某哥哥的行為并不能代表郭某及其母親,李某作為受委托人,應該將領到的賠償款全部交付給委托人,雙方遂又引起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夫婦為小菲的親生父母,但在小菲出生后即被送養給原告,并作為原告的養女登記戶籍資料,按照我國當時對收養方面的相關規定,原告與郭艷之間形成養父與養女的關系。在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后,雖然一直都由被告李某出面到法院處理賠償事宜,但其是基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其出具委托書,雙方形成委托代理合同關系,而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活動的,被告李某在此訴訟過程中所領取的賠償款應屬原告郭某所有,故作為受委托人的郭某應將領取的賠償款交付給委托人郭某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在訴訟活動中所支出的費用可要求郭某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對于在調解時,就基于賠償款是100000元達成的調解協議,對于剩余的110180元隱瞞占有顯屬不當,該款屬于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故依法作出了被告李某返還原告郭某人民幣11018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