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基層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的作用,豐縣法院針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進一步完善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四項機制”,加大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力度。

一是完善人民調解指導機制。在法庭建立人民調解指導辦公室,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明確法庭庭長為責任人,健全制度,落實到人。采取定期舉辦培訓班、包片指導、以會代訓、庭審觀摩、調解點評等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指導。

    二是完善人民調解參與機制。法庭定期到各鄉鎮調解組織就地調解,特別是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起訴的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審案或參與訴訟調解,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業務水平。

三是完善案件調解評閱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將調解達成協議案件的卷宗及相關材料提交法庭,由法庭的法官進行評閱,切實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水平。

四是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指導鄉鎮調解組織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案件登記和臺帳管理,由鎮級調解組織每季度通報一次轄區民間糾紛排查情況,法庭向鄉鎮調解組織通報民事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