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雙方便自愿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就共同財產分配中,對一些財產分配遺漏,后妻子向丈夫要求再行分割遭拒,遂提起訴訟,要求平均分割遺漏財產。近日,射陽法院對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吳某與丈夫管某因感情不和,于2010423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協議處理,但對共同財產所列項目中有遺漏,對于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雞房、飼料間(雞房和飼料間均未有權屬登記)以及添置了雞房內的雞籠、飼料間內的蓄水池和鼓風機未作分配。夫妻在庭審中,對該些財產的價值一致認可為8萬元。

 

庭審中,丈夫稱妻子在離婚時其處有26000元雞蛋款未作處理,妻子表示雖然沒有該款,但同意另外給付丈夫12000元。因妻子是外地人,表示經營雞房等財產不方便,其表示僅要求丈夫給付其相應的價款3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原、被告離婚時未能對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建雞房、飼料間以及添置的雞籠、蓄水池和鼓風機的價值進行分割,現原告主張分割該部分財產價值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雞房和飼料間因未有權屬登記,本院不宜確定所有權的歸屬,但該部分財物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雞房和飼料間以及飼料間內的蓄水池由被告經營使用,雞房內的雞籠、飼料間內的鼓風機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相應價款30000元。關于被告提出的雞蛋款,原告同意給付被告12000元,本院予以認可。上述款項沖抵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遂作出共同財產雞房、飼料間和蓄水池歸被告丈夫使用,雞房內的雞籠、飼料間內的鼓風機歸被告丈夫管某所有;被告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某人民幣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