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替人擔保百萬 妻子訴離分擔無據被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11-21 瀏覽次數:529
丈夫替人家擔保,因債務人無法償還,被追償,同時夫妻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離婚,丈夫要求妻子分擔擔保之責。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沈某與丈夫羅某于1990年12月登記結婚,1991年8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小慧。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在1997年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樓房一幢歸本案妻子沈某所有。2006年3月20日,雙方登記復婚,后雙方又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沈某遂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一致認可共同財產有轎車兩輛,雙方一致認可債權有車輛出租收益30000多元。沈某主張有債務20多萬元,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丈夫羅某對此不予認可。丈夫羅某主張有債務30多萬元,以及為他人擔保借款160多萬元,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妻子對此不予認可。羅某另主張要求分割位于某村209號樓房一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數年并育有一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鑒于被告同意離婚,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主張分割的樓房一幢,因雙方在1997年離婚時已經明確該房屋歸原告所有,該房屋依法不屬于雙方復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建房時所欠債務,因雙方在1997年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并對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約定,即使該債務屬實,亦視為已作處理,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該債務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主張的為他人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對此不予理涉。對于被告主張的為接工程所負債務,因其未提交證據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故本院對此不予認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轎車兩輛,原告放棄分割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均歸被告所有,對于出租轎車的收益,亦由被告收取。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轎車兩輛歸被告羅某所有,其中轎車出租收益歸被告羅某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