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為“小三”買房同居 分手后男子討房被判駁回
作者:張爽 蔡鳴春 發布時間:2011-11-21 瀏覽次數:535
李強和趙敏于2007年發生婚外情,同居期間李強分2次共出資20萬元作為首付,以趙敏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購買了本市2套房屋用于共同居住。后李強要求在其離婚后和趙敏結婚,但被拒絕。李強認為受到欺騙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共同財產。2011年11月18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趙敏返還李強借款80000元,駁回李強要求分割房屋的訴求。
李強和趙敏原本是同事,在工作過程中,日久生情,為了能與趙敏生活在一起,也為了以后兩人的關系長久保持下去,經趙敏提出,李強分別于2008年1月和2009年7月分兩次出資20萬元以趙敏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購買了本市兩套房屋。2010年初,李強的妻子發現了兩人的關系并向其提出離婚,李強將情況告訴了趙敏并稱離婚后要與其結婚,沒想到趙敏聽后拒絕了李強的要求。憤怒的李強將趙敏告上了法院,提出二套房屋是其與趙敏為共同生活而購買的,應屬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已斷絕關系,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強出具了數額為20萬元的借條和證明兩人婚外情的錄影資料,而趙敏稱自己為了買房向李強借款20萬元,但借款已經分兩次于2010年3月15日和4月25日向李強的銀行賬戶以轉賬存款的方式償還了10萬元和2萬元,尚欠8萬元,有銀行的轉賬回單可以證明。趙敏認為自己與李強并未同居,且二套房屋是其個人購買,并非李強所說為共同生活購買,不應當作為同居財產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證據雖然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婚外男女感情,但并不能證明雙方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不能證明雙方財產混同。爭議的二套房屋系以趙敏名義購買,李強未能證明雙方具有房屋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強主張上述房屋為共同財產,既不能證明具有法定的財產混同的情形,亦不能證明雙方有共同所有的約定,故對李強要求對上述房屋進行估價并分割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趙敏向李強的借款,趙敏應當予以返還,最后法院判決趙敏向李強返還借款80000元,并駁回了李強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