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四項措施規范法官釋明行為
作者:邵海林 蔣新建 發布時間:2007-10-08 瀏覽次數:912
本網徐州訊:為了有序開展釋法答疑工作,豐縣法院通過規范法官行使釋明權行為,進一步增強了釋法效果。1-8月,該院投訴率與去年同比下降2.3%;申訴率與去年同比下降6.4%;全院發改案件同比減少78%,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明確了立案和審理前的釋明規定。對原告不明確的訴請、事實、理由,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規定在起訴與受理階段由立案法官就訴訟風險及時行使釋明權;在庭前準備階段,法官就提供訴訟證據方面應積極行使釋明權,為庭審收集訴訟資料,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裁判信息。
二是明確審理和宣判前的釋明規定。在開庭審理階段,主審法官就訴訟程序應適時行使釋明權,引導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在宣判階段,圍繞當事人是否上訴、上訴期限、裁判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請執行的期限進行詳細全面的釋明,以免當事人喪失上訴權利和申請執行的權利。
三是明確判后和執行的釋明規定。規定案件判決后,法官要對法律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釋法說明;對不服判決的當事人法官要明之以法,曉之以理,耐心做好其思想教育疏導工作,盡可能地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在執行階段,執行員就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釋明,督促被執行人及時主動履行義務。
四是明確釋法答疑當中法官的責任。對于當事人所提出的有關案件問題或疑問,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答疑,不按規定辦理的法官給予通報批評,答疑要求主審法官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