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四項措施”規范執行救助資金使用管理
作者:瞿建華 發布時間:2007-09-30 瀏覽次數:757
本網南通訊:為了促進社會穩定,化解執行難題,更好地體現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執行為民宗旨,真正做到及時、準確、有效地保障因交通事故及其他人損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家庭贍養、扶養、撫養等金錢給付案件中弱勢個體的合法權益。南通中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支持,從去年開始建立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并從四個方面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是積極爭取市委、市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支持,將法院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列入法院部門預算。該院依據蘇財行[2005]68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通知》要求,積極依靠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密切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將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作為每年法院預算的項目固定下來,每年20萬元的資金專款用于執行救助事宜。
二是以制度來規范管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專項資金,使之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益,該院出臺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規則(試行)》和《關于〈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規則(試行)〉補充意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從資金的管理原則、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系統地作了規定,確保專項資金健康、有序地使用。
三是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序。為了嚴格資金的審批程序,避免人為因素的影響,防止不廉潔行為的發生,該院嚴格各項審批手續,設計制作了《駁回專項資金救助申請通知書》、《執行救助資金發放審批表》等,并嚴格規定各階段的時間,確保陽光操作。
四是認真做好專項資金回籠的各項工作。該院要求案件承辦人員要加大對案件的執行力度,力爭盡早盡快將標的執行到位,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扣劃專項資金發放款,保障專項資金墊付額及時回籠。為此設計制作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扣劃回籠通知書》和《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待收回掛賬案件明細表》,嚴格墊付資金的回籠工作,確保專項資金“細水長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