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債權轉讓” 法律不保護
作者:魯延 發布時間:2016-01-28 瀏覽次數:1278
見自己欠大量外債,辛苦掙來的錢,就要拱手償還他人債務,心有不甘,不如把錢轉給外甥,說干就干,還煞有介事地簽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以為這樣就能逃避債務,法院的一紙判決讓其精心安排的計劃化為泡影。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債權轉讓撤銷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4日,付啟華向李萬才借款200000元,未按照借款約定時間償還債務,且一直以各種借口搪塞拒不還款。李萬才便將付啟華告到了法院,經法院調解,付啟華于2012年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然而,付啟華并未按照調解協議償還債務,后經過法院執行,截止到2014年4月,尚欠李萬才本金1604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尚未還清。而付啟華在南京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16.295萬元。
2014年5月30日,付啟華和外甥小張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 “本人現將與南京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質量保證金16.925萬元及利息一并轉讓給小張,本人欠小張20萬元歸于消滅”。小張雖拿著債權轉讓協,卻未能舉證證明與付啟華之間存在20萬元債權。
法院審理認為,付啟華在未清償李有才債務的情況下,將到期債權轉讓給小張抵沖債務,但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可以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規定,故對李有才要求撤銷兩被告2014年5月30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