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開發商子公司 墻體開裂業主可否拒付物業費?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6-01-27 瀏覽次數:1120
住上新房子結果碰到墻體開裂,業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業主以房墻體開裂找開發商理論,雖經監測和維修單裂縫仍存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這樣的方式讓物業公司一紙狀書將業主告上法院,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本院審結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王某華(化名)于判決生效后七日給付原告清浦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計603元。
王某華于2013年3月20日與清浦區某房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一套住房。2014年2月20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房產開發公司選聘清浦某物業公司對小區行使前期物業管理權。王某華購房之日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前期服務協議》對權力義務、物業管理服務費等進行了約定。2014年4月,王某華向房產公司反映其房屋墻體開裂。房產公司委托江蘇省建筑工程質量監測站對墻體裂縫進行了監測。后房產公司進行了維修。王某華交納物業費至2015年5月,而6月至當年12月份費用則以墻體雖維修但仍存裂縫物業公司未修復為由拒交。物業公司多次催交均遭拒絕。無奈遂將王某華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王某華立即交納物業管理費計603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王某華辯稱:其物業費已交納部分,后拒交是因墻體開裂。找房產公司理論后雖經修復但仍存裂縫,被告知原告是子公司由原告負責解決。而原告至今置之不理,故其未交同年5月份以后物業費,意在與原告責任相抵銷互不相欠。誰知原告非但不來維修反而告其,分明是在推卸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物業管理前期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約支付物業費,原告要求給付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被告房屋系從房產公司購買,有關墻體開裂應由房產公司擔責。原告與房產公司系相互獨立法人,原告無義務為被告維修墻體。被告對房屋質量有異議,可向房產公司主張權利。而本案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與房屋質量問題非一法律關系,主體亦不相同,非被告拒交物業費理由。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