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游樂場受傷,商家、家長責任怎樣認定?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6-01-27 瀏覽次數:1021
節假日期間,不少家長會帶孩子到戶外游樂場游玩。其中游樂場里的滑梯、沙地、氣墊床很受小朋友的喜歡。由于一些游樂場缺少安全防護,部分家長疏忽大意,監護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到傷害,糾紛屢有發生。近日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兒童在游樂設施上玩耍,意外受傷引起的侵權糾紛。
2015年6月7日,三歲的原告由祖父母攜至被告朱某某經營的某超市內的幸福童年游樂場(該游樂場由被告朱某經營)游玩時,由于滑梯較陡及滑梯底部無緩沖措施等原因,造成原告下滑至底部時沖擊力過大致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旋轉移位。原告家長多次與兩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均因差距較大而未果。
該案經承辦法官多次調解,均未果。因事發時原告為不滿三周歲的兒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祖父母作為原告的監護人,應當對原告盡到其應盡的監護職責。由于其祖父母未盡監護職責導致原告受傷,其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朱某作為游樂園的經營者,雖在游樂園入場處張貼了入場須知,但在近40平方米的游樂園中卻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管理巡視,故其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某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供者,其與被告朱某之間形成的租賃關系,被告朱某經營游樂園所使用的淘氣堡經檢測為合格產品,且原告的受傷并非因為經營場地的原因導致,被告朱某某對事故發生無責任,故其對原告的損失也不應承擔責任。結合事故發生原因及原告與被告朱某的過錯程度,對于原告的損失,法院最后判決由原告與被告朱某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
承辦法官建議,家長帶孩子到游樂場玩耍時一定要盡到監護義務,不能到了游樂場就將所有責任都交給對方,自己放松安全意識,一旦發生意外,應第一時間與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取得聯系,并保留現場證據及治療等相關票據,以便日后維權。此外,游樂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一定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游樂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