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開走被法院扣押的車 猖狂“老賴”獲刑六個月
作者:庾向榮 沈黎紅 發布時間:2016-01-27 瀏覽次數:871
因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強制扣押了被執行人的車輛,被執行人用備用鑰匙將車輛偷偷開走。1月26日,該被執行人邱某被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1年12月,被執行人邱某從他人處轉讓取得了吳江市汾湖鎮蘆墟石浦漁港酒店的經營權,從2012年12月開始,該酒店向王某經營的鮮肉店購買鮮肉,到2013年4月7日,邱某向王某出具欠款憑證一張,石浦漁港酒店也在欠款憑證上蓋章,確認結欠王某貨款15萬元。此后,王某多次向邱某催討未果,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邱某及其經營的酒店支付貨款人民幣1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2015年7月,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向原告王某支付貨款15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該判決生效后,兩被告未主動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并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但兩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10月28日下午,申請人王某發現被執行人邱某所有的白色奧迪轎車停放在汾湖菜場附近,立即與承辦法官聯系,承辦此案的法官及書記員接報后及時趕至現場,經核實該車輛確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當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張貼了封條,并向被執行人發出了查封車輛的裁定書,要求其配合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拒不交出車輛鑰匙,也不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法院只能依法向其留置送達,并在派出所民警的協助下將車輛轉移至汾湖法庭停放。11月13日,法庭發現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車輛失蹤,即向派出所報警。民警調出了監控,發現是被執行人用該車輛的備用鑰匙將車開走,當即采用技偵手段將被執行人邱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邱某將已被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在法庭上,被告人邱某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認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才犯下了大錯,請求法庭考慮到其家庭的實際情況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家屬已經代為履行了執行義務。但綜合犯罪情節及被告人有前科等因素,法院認為對被告人邱某不能適用緩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