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遺失包裹應全額賠償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6-01-26 瀏覽次數:959
快遞公司遺失包裹,并認可包裹的價值,托運公司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未果,后向法院起訴。經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釋明法律、組織調解,快遞公司主動賠償了托運公司全部損失,托運公司撤回對快遞公司的起訴。
包裹丟失 快遞公司只賠貨物價值的十分之一
鎮江一家金剛石工具有限公司順應形勢,早早就開展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也積累了一些客戶資源,故經常需往外省的客戶公司寄送產品,為確保產品安全迅速到達客戶指定地點,金剛石公司選擇了一家國內知名快遞公司。
2014年8月16日,金剛石公司聯系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將價值5000余元的產品委托快遞公司寄送到深圳市客戶手中,并填寫了發貨單,快遞公司員工驗貨后收取運費50元。可沒有想到,平時三天就到的快遞,怎么這次一個多星期了客戶還是沒有收到貨。
于是,金剛石公司便找到快遞公司問詢情況,經查詢該包裹已于8月19日不知去向,金剛石公司只得給客戶補寄一批產品,造成損失5050元。
補寄后,金剛石公司便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全部5050元損失,而快遞公司拿出快遞單,稱上面用加黑字體載明了“因本公司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公司免除本次運費,同時如未購買保險的,最高按運費的九倍賠償損失”,金剛石公司在快遞單上簽字就說明認可了該條款不,故只能賠償金剛石公司450元。
金剛石公司一算,這還不到貨物實際損失的十分之一,當然不答應,于是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格式合同 快遞單加重消費責任的條款無效
法院經審查認為,《郵政法》規定,快遞包裹的損失賠償,應適用有關民事法律,即《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在貨物運輸中,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承運人應當對自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爝f公司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貨物遺失的賠償責任。
同時,快遞公司依據快遞單上的格式條款,主張限額賠償與法無據,根據《合同法》規定,快遞單上的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規避快遞公司的法定賠償義務,屬無效條款。
通過將上述法律規定向快遞公司釋明,快遞公司主動向金剛石公司賠償了全部損失,案件快速解決,減輕了雙方當事人的訴累。
法官也提醒大家,不是所有包裹丟失的情形都能得到全額賠償,作為寄件人還要舉證證明寄送貨物的事實及貨物的實際價值,故寄件人要認真填寫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金額以及寄件時間等,并妥善保管有關單據,特別是寄送貴重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應事先聲明,并保留書面證據。如不想為了賠償打官司,快遞貴重物品選擇保價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