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醉駕是否應該一律入刑
作者:何劍波、張磊 發布時間:2011-11-18 瀏覽次數:1538
眾所周知,任何法律的生根、發芽、成長都離不開其所處土壤。受中國悠久而獨特的酒文化影響,醉駕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雖經相關部門多次重拳打擊和嚴懲,但酒駕之風仍屢禁不止,且呈愈演愈烈之勢。[1]近幾年,我國更是發生了多起因醉酒駕駛引起,并造成多人傷亡的重大惡性案件,例如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一起起血淋淋的醉駕慘案也深深地刺痛著人們的神經,引起了社會的空前關注,也激起了公眾對醉駕陋行的強烈憤恨和痛罵。正如有人所說,醉酒駕車已經成為了不折不扣的“馬路殺手”,二十一世紀的中國馬路變成了名副其實的“屠宰場”。沒有人可以預見到當他走上馬路的下一秒將會發生什么,即使那時是綠燈,即使是他走在人行道上。
為打擊醉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該條款將“醉駕”行為首次入罪,以危險駕駛罪來定性。然而,無論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還是自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關于“醉駕”入刑的定罪標準問題,即醉駕是否一律入刑,一直爭議不斷。對此,司法理論界、媒體及社會公眾在認識上意見并不統一,法律實務上也出現過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訂之前,我國相關法律對醉駕行為的處罰較輕、力度不夠,處罰措施缺乏應有的震懾和懲戒作用,從而使得醉駕違法犯罪成本低,導致很多人敢于斷然漠視法律規定,心存僥幸,頂風作案,醉駕行為屢禁不止。[2]比如,在行政處罰上,最新修訂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只是對醉駕給予最高處十五日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對于多次被處罰仍醉駕的,也只是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在醉駕的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司法理論和實踐中采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懲治此類行為,但效果并不明顯。其中,交通肇事罪的適用要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無法適用于沒有造成前述后果的醉駕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單純的醉駕又可能顯得過重。事實上,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經濟生活的日新月異,私家車擁有量急劇膨脹,加上道德的淪喪、社會責任感的缺失以及獨特的酒文化影響,如今的醉駕行為極其泛濫、性質非常惡劣、危害巨大,其不再是只需給予行政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而是已經徹底演變成了一種嚴重危及公眾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重大惡行。[3]因此,迫切需要對醉駕用“重典”,將醉駕行為單獨成罪,改變 “肇事后再處罰”的方式,從而提高醉駕的違法犯罪成本,以便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這也符合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4]
一次次的醉駕慘案,一場場血淋淋的凄慘場面以及一幅幅受害者家屬悲痛欲絕的畫面,讓許多法律人士和眾多民眾強烈要求“醉駕入刑”,以震懾和嚴懲那些漠視他人生命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醉駕者。令人欣慰的是,民眾的大力呼吁和強烈要求很快引起了立法層面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最終,立法正面回應了民意,重新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了對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同時,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確將“醉駕”入罪,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只要在道路上有醉駕行為,就不論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充分彰顯了立法對生命的尊重,是立法保護民生的體現,也是“以人為本”理念在立法過程中的切實貫徹和落實。
醉駕是否一律入刑,或者說,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否要求“情節惡劣”,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曾經引發過爭議。當初,一審草案稿中是規定有“情節惡劣”這一限制條件的[5],但隨后從網上征求意見和草案發往全國征求意見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人贊成醉駕一律入刑,無需考慮情節惡劣與否。此后,在二審草案稿的討論過程中,多數委員和專家學者也支持對一審草案稿中醉駕的規定進行修改,刪除“情節惡劣”這一附加條件。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多數人的意見,舍棄了“情節惡劣”四個字,即形成了現行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條的正式法律條文。按理說,“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爭議至此已不復存在。
然而,隨著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國各地就立即掀起了查處醉駕的高潮。短短幾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南、廣東、四川等地都相繼出現了首例醉駕案件,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并很快就起訴到了人民法院,引發了一股不小的訴訟浪潮。或許是對醉駕入刑后醉駕刑拘案件的大量出現使得犯罪迅速上升的情況始料未及,加上社會上一直存在的對醉駕一律入刑的質疑,司法機關深感壓力。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雖然立法規定追究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需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為前提,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醉酒駕駛的責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該言論一出,立刻掀起了軒然大波,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于是,“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問題重新又引發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究竟醉駕是否應該一律入刑?有人贊同,也有人反對。贊同者的理由是:首先,醉駕是對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和漠視,嚴重威脅著社會公共安全,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和危害非常嚴重,必須堅決予以嚴懲;其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并沒有像飆車行為那樣規定要求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具備“情節惡劣”這一條件,這并非立法的失誤或者遺漏,而是立法的理性選擇,反映了立法的本意;再次,“醉駕是否一律入刑”涉及到立法本意的理解,根據立法法相關條文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而非司法機關;最后,若醉駕入刑與否視情節輕重而定,必將會導致定罪量刑標準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使得在中國這個講人情關系的國度和現實國情下,極易出現彈性執法、司法權力尋租腐敗現象[6],最終喪失司法公正,結果只會讓治理醉駕前攻盡棄。但是,反對者卻認為:其一,醉駕一律入刑打擊面過大,面臨很多實際困難,且過于嚴苛和極端,簡單的搞“一刀切” 不符合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與刑法的精神相去甚遠,有損法律之理性和權威以及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其二,弊多利少,司法成本過高,會造成極大的司法資源的浪費[7],而且,通過扣分罰款、吊銷駕照,甚至終生禁駕等行政處罰手段同樣可以達到懲治醉駕的目的;其三,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明確規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醉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作為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內容,必然會受到該總則條文的指導和制約;其四,在醉駕入罪的問題上,也要考慮和尊重中國傳統的飲酒文化。
很顯然,筆者持肯定的觀點,主張“醉駕一律入刑”,因為:第一,醉駕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巨大,行為人主觀惡性較深,因此,行為本身足以治罪,不能等造成了嚴重后果再處罰,否則,一切為時已晚,這不僅是為了保護無辜路人的生命,同時也是為了挽救醉駕者自己的生命!這體現了刑法的提前化介入,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民合法權益;反對醉駕一律入刑的人是沒有充分認識到醉駕行為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危害性。第二,“醉駕一律入刑”符合立法的本意,這從醉駕入刑的立法背景與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審議過程可以得知,而且,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已明確規定了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并沒有“情節惡劣”這一條件,否定醉駕一律入刑的做法既違背了立法原意,也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第三,我們無需擔心醉駕一律入刑會造成打擊面過大、司法成本高及浪費司法資源,因為醉駕入刑施行初期大量醉駕刑拘案件的同時涌現只是新規定開始實施時的一種正常反應,況且醉駕刑事案件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法院完全可以利用簡易程序實現快速審理;退一步講,即使需要負擔一定的司法成本和消耗一些司法資源也在所不惜,總不能因此而置公眾的生命和社會公共安全而不顧吧?否則,這就是舍本逐末,偏離刑法的宗旨和目的;第四,“醉駕一律入刑”并非不尊重中國傳統的酒文化,每個人都不許喝酒,而是教育大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懲戒并改變醉駕陋習。此外,醉駕入罪也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
參考文獻:
[1]據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每年有近10萬人被車禍奪去生命,而其中60%的車禍都是由于醉酒駕駛引起的。特別是近年來,全國范圍內酒后駕車事故數及死傷人數上升較快。此外據統計,有46.1%的駕車人有酒后駕駛的經歷。
[2]《中國青年報》做過一個調查,有97%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后駕駛現象,有81%的人認為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有70%的人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3]正如某人所說:“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醉酒駕車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的新形式。”
[4]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均把嚴重酒后駕駛行為列為犯罪,如日本,醉駕可處以最高5年監禁或約9000美元的罰款,此外,還規定了“車輛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及“同乘罪”等新罪種,凡是向酒后駕車的司機提供車輛、酒水的人以及車上乘客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在澳大利亞,如果醉駕者屢教不改,要被判處10年以下監禁。再如,我國臺灣地區將醉駕的犯罪化處理,由過去的結果化提前到現在的行為化、危險化。
[5]一審草案稿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6]醉駕入刑實施不久,就出現了四川眉山市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醉駕事件,結果被當地交警部門認為情節輕微且“因公喝酒”,僅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7]有人比喻:“一旦醉駛司機都被拘役的話,那全國的監獄可能比春運的火車票還要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