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問題孢子粉 消費者獲賠4萬余元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6-01-22 瀏覽次數:1157
隨著人們養生意識的增強,近幾年破壁靈芝孢子粉的功效被大肆宣傳。但很多人不知道,國家相關部門已明確,破壁靈芝孢子粉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生產銷售。近日,消費者趙女士就她在藥店買到的問題孢子粉展開維權,經吳中法院調解,她獲賠4萬余元。
2014年11月30日,趙女士在某藥房購買了由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生產的破壁靈芝孢子粉4盒,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5日,每盒凈重500克,單價為每克3.8元,共計支付了7600元。事后她發現,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屬于普通食品原料,該產品既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也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趙女士起訴要求某藥房退還貨款7600元,支付十倍賠償金76000元。
某藥房則稱,孢子粉原系蔬菜制品,屬干制食用菌,某食用菌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生產資質。后因國家將此類食用菌不再作為普通食品原料,規定為需要取得批準文號的保健食品,現生產商正在辦理批文。其同意退還貨款,但涉訟孢子粉并未給原告造成實質性人身損失后果,不應承擔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吳中法院審理查明,涉訟孢子粉外包裝上未標示配料表、規格、保質期、儲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保健品批準文號,也無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者地址及聯系方式。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中稱:靈芝孢子粉缺乏長期食用歷史且已作為藥物使用,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因此,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73號)規定,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得作為原料生產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經營含破壁靈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保健食品應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對于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破壁靈芝粉孢子產品予以查處。
據此,吳中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某藥房支付趙女士41800元,同時趙女士將4盒孢子粉退還給某藥房。
法官點評:本案中,涉訟商品為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得作為原料生產加工普通食品;以此為原料生產加工保健食品應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而其外包裝未標示保健食品標志及相應批準文號;另涉訟孢子粉未對成分、保質期限等信息予以標示,故認定涉訟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至于被告關于生產商具有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的生產資質及孢子粉質量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國家行政監督部門明文規定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不得生產破壁靈芝孢子粉,涉訟孢子粉的生產商未取得相應批準文號,違反國家規定。被告關于原告訴請十倍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原告應受到實質損害的抗辯意見,因《食品安全法》第三條及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并未規定消費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應以受到實質損害為前提,被告的此抗辯意見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