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員從車上摔下被碾壓致死,是否算作“第三者”?
作者:汪兵 發布時間:2016-01-22 瀏覽次數:818
車上人員受傷,不屬于本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范圍,這已是基本常識。那么,如果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摔下來,被車輛碾壓致死,在本車已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情況下,其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相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該乘客的近親屬獲賠35萬余元。
2014年7月27日18時許,耿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南通市濱海園區某路口轉彎過程中,車輛左后部與顧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耿某車上的五名乘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宋某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同年9月1日,南通市公安局認定該起事故中,顧某與耿某承擔同等責任,受傷的五名乘員無責任。顧某和耿某所駕駛車輛分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安邦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庭審中,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受害人宋某在事故發生時相對于耿某所駕車輛是屬于“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對此,安邦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宋某是在車輛之上,即使其被甩出車外致死,此種情形亦無法認定其瞬間轉化為車外人員,其仍屬“車上人員”而非交強險及商業險中所稱“第三者”。根據法律規定,車上人員不屬本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故安邦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保險。該規定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一致。可以認定,這里的“車上人員”僅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基于“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均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應當認定其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應予賠償。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宋某確系耿某所駕車上乘員,但由于該車在轉彎過程中與顧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將其從車上摔下來,隨后經碾壓致死。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宋某不是在耿某所駕車輛之上,而是在該車輛之下。故安邦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并不成立。據此,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邦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89427.51元。連同耿某、顧某、人民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原告的近親屬合計受償353770.86元。
該案宣判后,安邦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