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討薪”、“維權”既成了百姓熱議的話題,也成了令很多企業頭疼的話題。很多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不清楚何種情況下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往往吃了“啞巴虧”的同時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2015年,虎丘法院共審理勞動爭議類糾紛408件,其中經濟補償金、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占到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80%左右,較往年呈上升趨勢。下面,虎丘法院在總結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梳理了幾個可向企業主張賠償的典型案例,既提醒企業合法用工,也幫助指導勞動者依法維權。

  案例:產假歸來遭遇調崗,女員工維權獲65000元賠償金

  謹記: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2008年,陳小姐通過應聘順利進入蘇州某電子公司工作。因勤奮能干,頭腦聰明,2012年年初,陳小姐就坐上了公司駐廠OP主管的職位。本來事業正處于不斷上升的階段,可2014年3月中旬,休完產假的陳小姐回到單位,卻被告知單位因為業務緊縮,已將其調去從事“電話推廣業務”。生完孩子就被降級調崗,公司未與其協商就私自換崗的做法讓陳小姐覺得很是氣憤。

  接下來幾天,陳小姐一直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希望通過抗議和協商得到合理的解釋。可沒想到,一個禮拜后,公司卻突然發布了《關于上班制度的公告》,而就在公告發布當天,陳小姐就被以“上班時間看書”,且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的工作為由被辭退。對此不服的陳小姐向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陳小姐的仲裁請求,不服裁決的公司方遂將陳小姐起訴到了虎丘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規章制度依據,且程序不合法,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被告賠償金65000元及產假間工資差額6839元。

  法官釋法: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均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予以遵守,勞動者確實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等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亡單位是否要賠償?

  謹記:未給勞動者繳社保,單位仍需承擔工傷賠償

  2012年2月,剛中專畢業的小伙李元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一份心儀的工作,可因身份證丟失無法立即簽訂勞動合同,擔心工作丟失的李元遂以假名“李波”的身份和單位簽訂了合同。沒想到才過了半個月不到,李元就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治身亡。交警大隊認定李元在事故中無責任且為工傷。李元公司對此不服,分別向姑蘇法院和蘇州中院提起訴訟,均被駁回。后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賠付李元家屬458982元。李元公司訴至虎丘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李元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其應支付李元近親屬即本案二被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

  法官釋法:冒用他名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看用人單位在事發時是否為勞動者(冒名的勞動者或者實際勞動者)繳納社保,雖然冒用他名的勞動者存在過錯,但如果用人單位未能為勞動者(冒名的勞動者或者實際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為冒名的勞動者交納社保,那工傷賠償責任要按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實際過錯來具體區分。

  案例:符合考核條件卻沒拿到年終獎,男子狀告公司

  謹記:若用人單位存在年終獎發放方案,應“同工同酬”

  宋先生于2014年6月入職蘇州某公司擔任工程師。臨近春節時,公司對每位員工進行了年終績效考核,宋先生的考核結果為B等,于是期盼著能早日發放年終獎,也好多置辦點年貨回家孝敬父母。果然沒幾天,公司人資行政處張貼了一份發放年終獎的通告,然而此后,公司其他同事都紛紛領了年終獎,就連身邊考核結果為C等的同事也多少拿了點獎金,自己卻還是分文未領取,這讓宋先生非常郁悶,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訴至虎丘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以通告的形式明確了年終獎的發放方案,而按照該方案,宋先生符合年終獎發放要求,而現公司未向其發放,也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及舉證,應當補發當年的年終獎。后經法官多次調解,公司向宋先生支付了6000元遲到的年終獎,本案以撤訴告終。

  法官釋法:大部分企業為了自身良好運營及發展,會通過采取發放年終獎的方式來滿足相關利益需求。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確定有年終獎存在的情況下,雙方因勞動者是否符合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及發放金額、發放日期產生糾紛時,用人單位應就年終獎的上述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年終獎雖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獎勵,但用人單位也不具有隨意變更權,如果企業確有需求,欲采用貨幣以外的形式,如大米、食用油、網絡虛擬貨幣等代替年終獎而發放,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