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車輛受損負同等責任 保險公司被判先行賠付車主
作者:范晟程 鄭清 發布時間:2016-01-20 瀏覽次數:902
市民杜先生最近遇上了煩心的事。不久前,他駕駛小轎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杜先生和對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杜先生支付了轎車修理費37300元。但當杜先生與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卻與保險公司發生了爭執。
“買保險就是買個安心,現在出了事故卻不全賠,那我還買什么保險?”杜先生十分氣憤,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損37300元。而保險公司則辯稱,保險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只能先扣除對方交強險的2000元后按照50%進行賠付。咋一看保險公司的辯解似乎很有道理,杜先生也懵了。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杜先生為其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在合法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責任范圍。對于該次碰撞對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杜先生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雖然本案中保險標的的損害存在第三者負有事故責任,但杜某有權選擇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但應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應負擔的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杜某35300元。而保險公司則自向杜先生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即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所以,若保險公司辯解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主張按責承擔賠償責任的,明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充分獲得保險賠付的權利,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機動車方可要求保險公司先行不分責任賠付。但負有事故責任的第三者并非就此免除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