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排氣管旁午休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不能證明李某系意外事故死亡為由拒絕理賠。為此,李某的父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父母醫療保險金及身故險保險金20余萬元。

  工地排氣管旁午休意外死亡 保險公司拒賠意外險

  李某是一名油漆工人。2015年3月21日,李某吃過午飯后,在屋頂工地腳手架氣體排氣管旁休息。下午13時許,李某的工友欲叫李某起來干活,卻發現李某怎么都叫不醒。李某第一時間被送至醫院進行搶救,但李某已無生命跡象。醫護人員確認,李某搶救無效后死亡。經法醫及刑偵技術人員到場對李某體表及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排除他殺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斷為空氣中有毒氣體和其他氣體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

  事發后,李某的公司告知其家屬,李某在入職時,公司曾為其投保了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及意外事故團體定期壽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李某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花費醫藥費567.9元。因李某未婚無子女,系家中獨子,李某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并非意外事故,李某父母拒絕尸檢導致李某是否死于意外事故無法查明,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警方出具的證明沒有指出空氣中有毒氣體或其他氣體到底是什么氣體,該氣體是否存在、是否會導致窒息均無相關依據,所以該證據沒有證明力。保險公司要求對李某進行尸檢。

  李某父母對此大為惱怒,在處理完李某的身后事,李某父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傷害死亡 雙方各執一詞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傷害死亡,是否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內。

  李某的父母提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經過材料中反映,氣體中有硫磺味道以及工友欲叫醒李某干活等描述與李某到醫院救治和用藥反映的情況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現為毒氣體或其他氣體造成的窒息,這一情形符合意外死亡的要求,該材料系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經過材料,是有法律效力的。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醫療險保險條款和身故險保險條款中載明:意外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從現有證據來看,警方出具的記錄并不是鑒定報告,亦沒有體表異常的記載。所以在原告報案后,保險公司要求對李某尸體進行檢查,但原告予以拒絕,故不能證明李某由于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面對保險公司的陳述,李某父母表示,李某是家中獨子,不希望看到兒子進行尸檢,所以不同意進行司法鑒定,但事故發生后,其與派出所進行聯系,派出所出具出警經過已經能夠證明李某死因屬意外事故。

  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免責情形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首先,李某的死亡有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原告已完成了李某死亡系受到意料之外的傷害舉證責任。保險公司應舉證證明李某的死亡不屬于“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相關免責情形。其次,如果尸檢結果認定李某存在某一方面可能致死的疾病,也不能排查該疾病并非不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鑒于疾病原因和死亡原因之間存在不間斷的因果鏈,因此仍屬保險責任范圍,且保險合同亦未約定死亡原因的查明必須進行尸檢,公安部門出具的出警經過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具有確定力。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于保險公司給付李某父母醫療保險金467.9元、身故險保險金20萬元。

  法官說法:意外傷害不應以保險條款的解釋作為唯一依據

  保險條款中意外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體傷害。該案承辦法官鄭曉宇指出,在日常生活中,“意外”應指意料之外,不可預見,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稱為意外。在保險雙方對“意外傷害”的理解產生分歧時,保險公司對“意外傷害”條款的解釋不是唯一依據,應結合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角度處罰,綜合考慮。

  鄭曉宇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李某的死亡,經公安部門勘驗檢查,排除他殺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斷為空氣中有毒氣體和其他氣體造成窒息死亡可能。判斷死亡原因不僅局限于尸檢,且保險合同亦未明確對死亡原因的認定必須進行尸檢,因此仍屬保險責任范圍。綜上所述,李某應屬于意外傷害致死,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文中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