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曝光“老賴”是否侵犯隱私權
作者:宋妍 發布時間:2011-11-18 瀏覽次數:1013
執行難一直是司法工作的“頑癥”。部分被執行人住高檔社區、享受奢侈品消費,卻惡意抗拒履行,規避法律義務,甚至和法院玩起捉迷藏,使得判決書成為一張白紙,當事人贏了判決輸了權益。這種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民商領域中有償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的企業或者個人。
今年9月,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聯合當地政府網站“中國泗洪網”和“泗洪風情網”首批曝光了10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老賴”的姓名、身份證號、詳細住址、未履行標的額都在公布之列。本次曝光該院提供了舉報電話,歡迎知情者對被曝光者的人身和財產情況進行舉報。大部分市民對法院此舉抱支持態度,但也有部分網民在論壇上持異議:“這樣會不會侵犯被執行人隱私權?”
事實上,近年來曝光“老賴”在各地法院并不鮮見,且舉措諸多,如在鬧市區、廣場等處設置電子屏幕循環播放“老賴”信息,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公布“老賴”姓名、住址甚至照片,把未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的情況張貼在鄉鎮和較大行政村的宣傳櫥窗,利用農村有線廣播選擇在午飯、晚飯時間進行播放。筆者認為從輿論引導、誠信社會建立及維護司法權威、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有限度的曝光“老賴”實屬必要,并不侵犯被執行人隱私權,但在實際實行過程中要做到有所區分、有所側重。
首先,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有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律判決的義務,試想,若“老賴”皆以隱私權為擋箭牌,法院無任何措施對其形成威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談何保障?沒有孤立的權利,曝光“老賴”表面上對其隱私權有所影響,但卻是為了督促其履行義務,維護社會公眾的權利。
其次,曝光“老賴”有法可依。2008年4月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執行方面強化了執行措施,規范了執行行為,延長了申請執行期限,完善了執行機構,其中第二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后,曝光“老賴”加大了被執行人的社會信用成本,從而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群眾能夠起到引導和警示作用,促使全社會形成遵法守信的良好氛圍。
然而,筆者認為,曝光“老賴”是一把利劍,應當慎用。
第一,在滿足群眾知情權的同時,應防止侵犯被執行人隱私權的可能情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被曝光對象應該嚴格篩選,曝光的個人信息也要適度,而且在曝光前應給他們發出相關通知,并結合他們的經濟狀況及履行能力設置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此情形下仍不履行義務的才予以公布。在公布信息時,要充分考慮對他們未來生活的影響及其家人為此需承受的負擔。此外,若被執行人確有實際困難,法院應采取保護手段,不對外公布他們信息。
第二,將曝光“老賴”納入法治軌道,規范形式,明確程序。要從法律上完善執行機制,將何種“老賴”能曝光,曝光范圍及限度依據何等標準,采用何種形式曝光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以便提高可操作性和維護司法權威。
第三,曝光“老賴”也是無奈之舉,法院還應會同工商、紀檢、公安、審計等部門,充分利用有利資源,多方聯動,形成制約機制。要從根本上破解執行難的問題,需要建立健全社會誠信機制,營造“有信者榮、失信者恥、無信者憂”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