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好處費托人辦事,易。事辦砸了還想要錢?難!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6-01-18 瀏覽次數:850
2014年8月李某的兒子從某大學畢業,在本市找工作四處碰壁。眼看兒子在家呆著沒事,李某夫婦是心急如焚,到處托關系,找門路想把兒子的工作問題給解決。王某和李某系多年朋友,李某偶然得知某事業單位要招人,而該事業單位負責招錄人員的領導和王某一個好友關系非常好。于是李某請王某幫忙把其兒子安排到該單位工作。王某表示需要活動經費,李某便給了王某5萬元人民幣,幾個月后該單位招聘結束,而李某的兒子并不在名單上,于是李某便找王某問個究竟,王某表示李某兒子不符合單位招錄崗位的條件,但是既然拿了李某的活動經費,肯定會給李某之子重新安排另一家事業單位的相同工作。后王某通知李某的兒子到市區某單位上班,李某的兒子在上班后發現工作竟然是跑市場拉客戶,單位每天都在人才市場招工,直接應聘就能來,完全不需要托關系找人,遂從單位辭職。因沒辦成事情,李某遂找王某退還5萬元,王某不肯,于是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各說各自的道理,李某說花了5萬元人民幣就是想王某幫忙,給兒子進個好單位。結果兒子沒有進想去的單位,以為王某或許能安排其進其他單位,差一點也就算了。誰知王某給安排個拉業務的活,根本不需要找人就能干,直接應聘就能干。給王某這五萬塊都干了什么?王某則很委屈,現在安排個好工作很難,這5萬元人民幣已經花了不少,用來跑關系,請吃飯,送禮,最后是因為李某兒子自己能力不行不能勝任崗位,而且后期已經給他安排工作了,錢不好退。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王某和李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護,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法官提醒:近年來法院受理多起通過花錢辦駕照、考試、找工作等案件,結果事情沒辦成,要錢無果便訴至法院。想通過以不正當手段達到正當目的是這類案件多發的原因,是很多人由于各方面因素不能或不愿通過正常程序實現自己的目的,于是想方設法托人找關系、花錢辦事。如果事情辦成,則平安無事;如果不能如愿,便反目為仇,訴諸法院,企圖通過法院的司法強制力來幫助自己恢復受損的利益。這類案件法院不應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會全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法律只會保護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即使訴諸法院,花費時間和精力打官司,也只能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不要企圖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這只是在無端浪費本就緊缺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