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爭執、小矛盾變成大糾葛
作者:凌波 發布時間:2016-01-18 瀏覽次數:810
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眾多民事糾紛中,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占有一定的比例,是較為典型的一類民事糾紛。以太倉市人民法院為例,2015年該院審理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約80起。雖然相比起諸如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數,侵犯三權的案件數量不算多,但此類糾紛侵害的是當事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利,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應引起我們的重視。縱觀太倉市人民法院該80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件的裁判文書,我們會發現,這些糾紛大多由一些小爭執、小矛盾引起,由于糾紛雙方未能理性處置糾紛,互不相讓,以至于相互辱罵,大打出手,造成人員受傷,人際關系對立,因而成訟。
案例一:生意難做 三輪摩的司機為搶生意大打出手
2015年1月17日,在太倉市璜涇鎮汽車站,同為三輪摩的司機的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因為生意問題發生口角,雙方相互辱罵互不相讓,及至在汽車站拳腳相向。被告采用腳踹、手抓等方式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受傷入院治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楊某毆打原告李某致其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未能理智解決糾紛,而是與被告爭吵進而打斗,其自身亦有過失。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李某70%的醫藥損失,其余損失由原告李某自負。
案例二:路面狹窄 兩司機為開車讓路問題拳打腳踢
2015年4月17日,被告鄭某駕車行駛至太倉市沙溪鎮某日用化工廠門口時,與原告王某駕駛的卡車相遇。因為路面較窄,原被告因開車讓路問題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推搡。及至后來,被告鄭某伙同其他人用錘子攻擊原告王某,并對其拳打腳踢致其受傷。被告鄭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其后,原告王某亦對被告鄭某提起了民事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鄭某實施的侵權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王某在與被告鄭某發生糾紛時,未能理智解決糾紛,進而激怒被告。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各自存在的過錯,判決被告鄭某就原告王某的各項損失承擔90%的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擔。
案例三:一心為了工作 兩女職工為了調配機器互相撕扯
2015年6月17日,同為太倉市某模塑汽配公司女員工的原告張某、奕某和被告汪某在工作期間,因為調配機器的速度問題發生爭執,及至相互推搡并拉扯頭發,被告汪某用螺絲刀將兩原告的臉和手臂劃傷,因此被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皆認識到各自存在的錯誤,被告汪某亦同意給予兩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了結本次糾紛。
案例四:田間地頭 叔侄二人竟因小口角揮起鐮刀
2015年8月4日,是叔侄關系且相鄰而居的原告陳某元與被告陳某龍因瑣事在田地里發生口角,原告陳某元一邊罵一邊揮手里的鐮刀。被告陳某龍奪過原告的鐮刀,因為原告陳某元的辱罵而怒火中燒,于是用鐮刀的木柄砸向原告陳某元的腿,用拳頭擊打其面部,原告陳某元還手,雙方因此扭打起來。原告陳某元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產生醫療費5548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陳某龍將原告陳某元打傷,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陳某元亦未能理智解決糾紛,而是與被告發生爭吵并打斗,原告自身亦存在重大過失。故法院確定被告陳某龍賠償原告陳某元70%的醫療費損失,其他損失由原告陳某元自負。
【法官提醒】常言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由上述幾個案例可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大多因小事而起,原被告之間也往往都是鄰居、同事甚至親人的關系,本應互諒互助,和諧共處。而就是因為未能相互諒解,寬以待人,且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在糾紛過程中互不相讓,逞一時之快,由小吵小鬧演變成了拳腳相向。這種處事方式不僅無助于糾紛的解決,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還要負賠償責任,嚴重者還會因為自己的一時沖動觸犯刑法,淪為階下之囚。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依法維權,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遇方便時行方便,得饒人處且饒人,只要我們以禮相待,相信他人也亦定不會斤斤計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