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朋友,遇到事情找朋友幫忙也是正常的,但是交友應當謹慎,不要被別人幾句好話一說便引為知己,更不要為了所謂的“面子”,為一些所謂的“朋友”做超出自己能力的事情。近期,市民劉某就是誤交損友,為了所謂的臉面替這個朋友借款辦理了擔保。結果朋友經營不善,留下一屁股債務消失無蹤。劉某頓時成為“接盤俠”。

  近期,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經審理了解,市民劉某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劉某為人豪爽,重義氣,愛結交朋友。在一次業務過程中,劉某結交了馮某,馮某平時講話幽默風趣、出手闊綽,沒事就請劉某吃飯玩耍。劉某覺得馮某人很不錯,也很夠哥們。兩人關系越發好起來。一次馮某請劉某吃飯,席間馮某突然唉聲嘆氣起來,于是劉某便問緣由,馮某便稱自己的公司遇到一點小狀況,想向借貸公司借款,但找不到人幫忙擔保。劉某借著酒勁,當即拍著胸脯愿意幫忙。隨后,馮某與原告周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載明:“甲方(出借人):周某;乙方(借款人):馮某;丙方(擔保人):劉某;因乙方(馮某)經營周轉需要向甲方借款,由甲方(周某)借給乙方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小寫¥200000;借款期限十天;還款時間為當年8月14日;違約責任乙方如不按全責規定期限按時還款給甲方,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肆倍加收罰息。”另劉某以擔保人身份簽名確認“以上違約責任我已經看過,我同意”的內容,并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馮某、劉某催要借款,均無結果,后期馮某經營不善,留下一屁股債務消失無蹤。人也聯系不上。在此情形之下,周某一紙狀書將擔保人劉某告至法院,讓劉某償還馮某的20萬元借款。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為借款人馮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承擔保證責任,向原告償還借款20萬元,故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周某借款20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該類案件在當今經濟社會下具有普遍性,廣大群眾不要因為朋友等人情關系而輕易為他人做擔保,以免惹上“情面官司”。本案中被告劉某與借款人馮某系朋友關系,當時馮某找劉某為其借款做擔保,并鄭重承諾到期自己一定還款,不會讓劉某為其承擔責任。然后殘酷的現實確是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劉某卻被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最后因為自己的擔保承擔了20萬元的連帶責任。廣大群眾一定要注意,在借貸關系中,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案件劉某在借款合同中系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名,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