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盜竊所得黃金首飾而予以收購,低價買進再以高價賣出,從中牟利。近期,洪澤法院對這起為盜竊團伙提供掩飾、隱瞞一案依法審結。

  “胡山是我的老鄉,他知道我開了一個黃金首飾翻新的小店,便對我說,最近手頭緊要把自己家里的首飾低價賣給我,照顧我的生意。”被告人陳定來在法庭上陳述犯罪過程時說。以被告人胡山為首的3人盜竊團伙從2015年6月至7月間采用流竄作案的方式,專以中老年人為對象,以把250元錢包在信封內為誘餌,用“撿錢平分”的理由接近被害人,謊稱信封內有黃金和錢,要求交出首飾予以“查看”,而后采取“調包”的方法竊取被害人的黃金首飾和現金,先后在安徽省明光市到江蘇省揚州市、洪澤縣、丹陽市等地作案五次。

  “黃金首飾翻新本來就是小本生意,加之整個黃金市場的不景氣,現在生意很難。6月16日,胡山送來一對重約4克的黃金耳環,他才要價500元,外行人都知道我這是賺了大便宜,僅這一次我就能白賺約400元。”陳定來說出暴利的貪念沖昏了她的頭腦,即使意識到這些黃金首飾來路不明,但出于對利益的考慮和對財源的保護,他也鋌而走險。“我之所以選擇他,從老鄉的角度說可以照顧他的生意,更重要的是以他的黃金首飾店便于掩飾我們的犯罪行為。”胡山在法庭上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時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山等四人盜竊他人黃金首飾,案值30000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并分別給予四人相應的量刑。被告人陳定來明知黃金首飾為犯罪所得贓物,仍先后三次予以收購,收購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9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連線法官:從本案的主觀要件看,陳定來在明知收購的黃金是贓物的情況下依然購買,有犯罪的故意。從案件的客觀事實來看,作為黃金首飾經營戶知悉黃金的市價行情,而以低于市價近三分之一予以收購,應該很容易分辨出此是盜贓物,而被告人陳定來卻依然購買,幫助銷贓,因此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