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干部利用協助參加組織征地拆遷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貪污、受賄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兆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永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梁守訓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兆云、張永生、梁守訓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所涉贓款未追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兆云、張永生、梁守訓在分別擔任射陽開發區合東居委會書記、副書記兼5組組長及主任、副主任兼1組組長期間,在射陽開發區組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按射陽開發區要求協助參與征地拆遷,利用工作職務之便,采用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賄賂。其中被告人張兆云單獨或伙同他人作案5起,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人民幣502496.85元;被告人張永生伙同他人作案4起,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人民幣 466594元;被告人梁守訓伙同他人作案1起,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人民幣192600元,另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梁守訓主動交待偵查部門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

 

另被告人張兆云退出贓款人民幣153440元,被告人張永生退出贓款人民幣58000元,被告人梁守訓退清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兆云、張永生、梁守訓身為射陽開發區合東居委會干部,利用按要求協助參加射陽開發區組織征地拆遷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梁守訓,利用按要求協助參加射陽開發區組織的征地拆遷工作的便利,采用虛假手段,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兆云、張永生、梁守訓共同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上,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被告人梁守訓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