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作者:王倩 發布時間:2016-01-14 瀏覽次數:939
2014年9月26日,原告某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并投保了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15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因碰撞、傾覆、墜落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5年4月,原告運輸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該保險車輛通過礦山通道上漫水橋時車輛發生側翻,倒在河道里。該車輛施救后送至特約服務部維修,發生維修費用64520.8元,經原告運輸公司與特約服務部協商最終支付修理費62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原告運輸公司訴稱的車輛損失中有部分是因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按照合同約定該部分損失不適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且主張的損失項目與保險公司現場勘驗時的損失項目不符,無法確定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
后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公司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經機動車鑒定評估部門評估,該車輛實際損失為58600元,其中材料費49300元,工時費9450元,殘值150元。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車輛損失中因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不屬于車輛損失險范圍,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車輛系因車輛側翻掉入河道中造成的車輛發動機損失,既符合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的因傾覆造成的損失,也符合第七條約定的因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但就本案車輛損失產生的原因來看,其根本原因系車輛側翻倒入河道中才引起發動機進水,故事故的原因更傾向于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的因傾覆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的因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失的免責條款的適用發生爭議,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該條款的解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對于該格式條款的提供者被告某公司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運輸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的確定,本院認為,本案涉案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經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認車輛損失在扣除殘值后為58600元,雖然被告保險公司對評估的價格存在異議認為價格過高,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依據該評估報告確認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車輛損失為58600元。關于原告運輸公司主張的施救費1500元,對此本院認為本案車輛發生事故為車輛側翻進河道中,故其支付施救費1500元為因事故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確認,故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運輸公司保險賠償金60100元,判決生效后前被告履行了法定義務。
法官說法: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的免責條款和保險責任條款發生爭議的,應當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保險人應當根據約定的承保范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