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人起訴名義股東 股權歸屬起糾紛
作者: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6-01-12 瀏覽次數:830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股東權確權糾紛案件。十年前,昆山某化工廠有限公司因發展需要,請求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名義參股20%,如今該化工廠有限公司發展步入正軌,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登記于該工業公司名下的股權歸原告公司所有。那么,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我們來看一下詳細案情。
2000年,案外人昆山某化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廠)改制為私營企業,股東為欣欣公司(化名)。由于當時該化工廠改制后繼續生產面臨較大風險,故請求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名義參股20%,以提升公司形象,保證公司技改設施順利上馬并恢復生產。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同意協助名義持股,欣欣公司將公司注冊資本200000元匯款至該工業公司名下,由工業公司再匯至化工廠作為注冊資本金。但根據雙方的意思,公司實際由欣欣公司100%控股,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僅是名義參股,不參與經營、管理、分紅,不承擔法律責任?,F由于公司發展短板已不存在,為便于企業管理,明確產權,欣欣公司請求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將股權退還,但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卻一直拖延,至今未能辦理。欣欣公司認為,昆山市某工業公司代持股法律關系清楚,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工業公司作為名義股東,未實際投資,不承擔風險,不享有盈利,應當協助將股權退還欣欣公司。欣欣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依法確認登記于昆山市某工業公司名下的化工廠的200000元的股權歸欣欣公司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欣欣公司于2001年3月向昆山市某工業公司轉賬匯款20萬元,同日該工業公司即向化工廠出資20萬元,因當時未有書面約定,關于前述款項的性質,欣欣公司主張系其通過工業公司實際向化工廠的出資,工業公司認為系其向欣欣公司的借款,雙方對此存在爭議。為此,欣欣公司另提供了加蓋工業公司公章的《關于20萬元轉賬的說明》,該說明的內容與欣欣公司的主張向吻合,并確認了工業公司系化工廠名義股東的身份。昆山市某工業公司關于該說明系其工作人員未經核實情況下加蓋的陳述,涉及其內部管理的因素,在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以推翻前述轉賬說明記載的內容并進一步證明其主張的20萬元款項系借款性質的情況下,該理由不足以推翻欣欣公司的主張,因此法院確認欣欣公司為化工廠該20萬元出資額的實際投資人有相應的事實依據。依據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該20萬元出資額相對應的投資權益應由實際出資人欣欣公司享有,工業公司以工商登記為由否認欣欣公司作為實際出資人的權利,于法無據。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決確認被告昆山市某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昆山某化工廠有限公司200000元出資額相對應的投資權益歸原告欣欣公司所有。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