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致樓下漏水 造成損失要賠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1-12 瀏覽次數:1056
新買的房子要裝修,房主將裝修業務承包給裝修隊,裝修工人在施工時將樓下的天花板打穿而漏水,造成損失,誰將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負責該棟房屋的裝潢工人劉某與承攬方王某賠償原告史某財產損失3萬余元,劉某與王某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4年10月,在外邊務工多年的顧某用辛苦多年的積蓄在金壇區購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毛坯商品房,與史某是樓上樓下鄰居。新房要裝修,顧某將裝潢工程承包給具有資質的王某,讓其召集工人進行裝修施工,并與王某簽訂裝修施工合同。劉某之前經常為他人做鋪裝木地板工程,便找到王某,講愿意負責進行該棟房屋木質地板安裝。劉某在鋪裝過程中將樓下的史某已裝修好的房頂打穿數處,造成房屋漏水,家中多處家具受損,損失嚴重。史某要求樓上鄰居顧某賠償損失,協商未果后,一紙訴狀將顧某、劉某、王某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賠償財產損失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與王某簽訂裝修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約定該裝修業務由施工方王某負責,顧某該棟房屋裝修業務將其房屋的裝潢工程承包給具有資質的王某,雙方形成加工承攬關系,承攬中風險應由承攬方承擔。裝修工人劉某在鋪裝木地板過程中,將樓下鄰居史某的房頂打穿,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攬方將該工程轉包給裝修時,未對其資質進行審查,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原告要求對其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房主顧某在此次裝潢中是發包方,自身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物價評估部門出具的財產評估意見書確定的財產損失,漏水造成原告財產損失3萬余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